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文化市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文化市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0
  • 實施時間:1997.08.20
吉林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吉林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原第(七)項修改為:“(六)除節假日外,錄像廳、桌(台)球廳(室)不得允許中小學生進入;電子遊藝經營場所嚴禁接待未成年人。禁入場所應設定明顯禁入標誌。”
二、第十七條第二款改為二款,第二款為:“從事營業性錄像、雷射視盤放映的,應報省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審批,取得《錄像製品放映經營許可證》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開業手續,方可營業。”第三款為:“從事營業性錄像攝製的,經縣以上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審批,併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開業手續後,方可營業。”
三、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經批准,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租和營業性放映。”
四、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書報刊等出版物批發的,按有關規定審批後,方可經營。”
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或表演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全部違法收入,並處以1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經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同意或向其備案,文化娛樂場所擅自廢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增加、變更經營項目、擴大經營範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八)項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沒收違法所得,經原發證機關批准,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和第三十一條規定,利用色情宣傳招攬觀眾,點播(放)、點奏(唱)國家明令禁止曲目,設定封閉式包廂,進行色情服務,使用有淫穢、色情圖像的遊戲卡(帶),利用營業設備賭博、變相賭博和非文明健康表演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十、第三十八第(七)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節假日允許中小學生進入文化娛樂場所或向中小學生開放電子遊藝廳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十一、第三十八條增加一項為:“(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許可證即從事營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沒收並銷毀違法出版的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至10倍的罰款。”
十二、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修改為:“(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有反動、色情、淫穢、封建迷信內容的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除全部沒收經營的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外,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十三、第三十八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及時繳納管理費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扣許可證。”
十四、第十四條第(三)項刪除,第(四)項順序改為第(三)項,以下各項順延。
十五、第三十八條原第(九)項、第(十)項刪除。
十六、第三十八條第(十二)項順序調整為第(十一)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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