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勤工助學社

吉林大學大學生勤工助學社成立於2005年12月,是吉林大學學生處勤工助學科領導下的一支以“服務學生”為本的學生團體。其宗旨是為同學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崗位,力求在實踐中鍛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吉林大學大學生勤工助學社在學生處老師的指導和歷屆同學的努力下,已經發展成為7個部門、5大校區縱橫一體化綜合性的管理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勤工助學社
  • 成立時間:2005年12月
  • 宗旨:為同學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崗位
  • 性質:學生團體
部門簡介,實施辦法,

部門簡介

家教服務部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建立起家長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免費為同學提供家教信息,使同學們免受中介之苦,保護同學們的利益。
市場部是面對吉林大學校內和校外開拓勤工助學崗位,並為同學們生活方方面面提供便利的最活躍部門,在迎新期間市場部為廣大新同學提供質優價廉的日用品;綜合考察比較後為同學們選擇推薦優秀的英語報紙和優質的飲用水;在新年來臨之時為廣大同學提供表達心意的賀卡;寒假前為廣大南方同學提供東北土特產,質量上乘,價格優惠,受到廣大同學的好評。
旅遊部主要負責為廣大同學提供旅遊服務。成立以來,他們已多次成功舉辦“吉大一日游”、“金秋歡樂之旅”、長影世紀城一日游等,已經與多家旅遊公司形成長期合作關係,開拓了多條具有特色的旅遊路線,處處為廣大同學考慮,“用我們十分的努力,換得您十分的滿意”.
生活服務部即原資源回收部,已成功由廢舊物品的回收、整理轉型為校內二手市場開拓,成功舉辦了03屆畢業生捐贈活動,傳遞愛心;二手書吧集各類資料、各科教材,努力實現“一站式購書”的目的,轉型後的生活服務部更立足於“服務”,為大家提供更多的便利
業務拓展部主要考察社會需求的基礎上,聯繫校外公司、單位,拓展校外業務,實行跟蹤管理,保護大家利益,保證大家兼職收入。
宣傳策劃部主要負責服務社和各部門的宣傳工作以及服務社網站的維護,如舉辦勤工助學經驗交流會,勤工助學宣傳日等活動。
移動服務部是2005年6月吉林大學與吉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長春分公司達成協定,為移動公司提供話務員和校內移動業務推廣工作人員,旨在為更多的經濟貧困的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

實施辦法

吉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建立學生成才的服務和保障機制,促進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原國家教委、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制在籍本、專科生、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培訓、崗位和保障。
校內各種經營性的場所應優先保證勤工助學活動的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以參加校內助教、助研、實驗室及圖書管理、科技開發、校辦產業的生產、生活服務、校園管理及各項公益型勞動為主要內容,以參與社會化服務、信息服務等活動為輔助內容。
第五條 勤工助學由學生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確保不影響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生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組織學生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
第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定的各項義務。對於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學生管理部門有權對其行為進行制止,並對其進行教育和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 學校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時,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 學生勤工助學應與學生全面成長成才相結合。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限於假期和課餘時間。
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校視情況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九條 由相關部門的領導和主管校領導組成吉林大學勤工助學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對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審議、修改勤工助學有關檔案。
第十條 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學生處內設立學生勤工助學機構,負責制定學校勤工助學的總體規劃;協調日常勤工助學工作,對學校的勤工助學工作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一條 學生勤工助學機構的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校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建立困難學生檔案;
(二)積極開發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勤工助學和用工單位提供中介服務;
(三)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基金的籌備、管理和使用;
(四)調解學生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五)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服務,負責管理校內勤工助學資產;
(六)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學生管理部門審批。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應接受必要的培訓,由學生管理部門推薦到用人單位,原則上家庭經濟困難者優先,同等條件下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爭取在校外為學生拓展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四條 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和服務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
第十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用人單位或個人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
(二)拒絕參加不適於學生參加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四)拒絕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協定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學機構和用工單位協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六)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
第十六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遵守《大學學生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終止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一)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使學習成績下降,考試不及格者;
(二)因違反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三)本人自願終止勤工助學活動的;
(四)違反勤工助學財務紀律和管理制度的;
(五)嚴重浪費、追求享樂的;
(六)因身體原因不適合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
(七)在勤工助學活動中,不按時到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務,經批評教育,
不聽從、不改進的;
(八)其它違反校規校紀和組織參與不適合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認為有必要終止的。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到學校勤工助學機構登記備案。凡違反本規定未向勤工助學機構登記,擅自組織和參與勤工助學活動,發生經濟糾紛或意外事故,責任自負。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參加非法傳銷活動。
第二十條 因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學校將扣減勤工助學的報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學基金及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在教育事業費中,根據國家任務學生數,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標準提取;
(二)從學費收入中按10%的比例劃撥;
(三)從學校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劃撥;
(四)基金增值及學校勤工助學實體經營利潤;
(五)社會資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 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獨立賬戶,保證勤工助學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參與投機性經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勤工助學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支付學生校內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
(二)支付與學生勤工助學有關的費用。
(三)投資經營性項目,盈利作為基金增值。
(四)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五)對組織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工資標準及發放:
(一)學生勤工助學工資採取計時、計件或其他形式,崗位不同,工資不同。具體標準由勤工助學機構與用人單位視崗位而定。以計時形式支付的每小時不得低於8元;
(二)學生勤工助學工資每月發放一次;
(三)發放形式為現金或銀行轉帳。
第二十五條 總結與表彰:
(一)勤工助學工作每學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向吉林大學勤工助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匯報。
(二)每學年對在勤工助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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