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辦法

《吉安市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辦法》是吉安市人民政府為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制度和機制,將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制定的辦法。

吉安市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辦法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贛辦字〔2017〕18號)和《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的通知》(吉發〔2016〕16號,以下簡稱《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市第四次黨代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制度和機制,將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確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為我市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三個走在前列”“兩大戰略任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考評原則
(一)堅持科學嚴謹原則。考評內容既全面體現省委、省政府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設本質要求,符合本市實際,又突出年度重點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兼顧政府、部門特點,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堅持客觀公正原則。評分標準明確統一、具有可操作性,考評中發現疑問及時核對、核實,考評結果全面客觀地反映法治政府建設狀況和水平。
(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考評過程中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公眾評價項目在年度考評指標中占有一定權重,考評內容和考評結果,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適時向社會公開。
三、考評機關和考評對象
(一)市、縣(市、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含派出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設狀況進行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考評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根據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狀況,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考評,並書面徵求當地政府的意見。
(三)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狀況,由本級領導小組進行考評,並書面徵求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對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縣(市)法治政府建設的考評,由市領導小組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考評內容
法治政府建設考評以《實施綱要》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為依據,主要內容包括依法履職、制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化解矛盾、工作保障等7個方面。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結合工作創新、示範引領等需要,可以增設針對個別地方和單位專項工作的考評內容。縣級領導小組可以結合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實際,細化考評指標,確定考評權重。
1.依法履職方面:主要考核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和動態管理機制及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職責依法全面履行狀況等內容。
2.制度建設方面:主要考核政府完善立法和制定規範性檔案體制機制、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及規範性檔案管理狀況等內容。
3.行政決策方面:主要考核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責任追究等依法決策機制狀況等內容。
4.行政執法方面:主要考核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創新行政執法方式、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保障狀況等內容。
5.行政監督方面:主要考核健全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和輿論監督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狀況等內容。
6.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主要考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仲裁制度、人民調解、信訪等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機制狀況等內容。
7.工作保障方面:主要考核提升法治能力、強化組織領導、加強法制機構履職能力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等內容。
五、考評方法
(一)考評方式、程式
1.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採取行政系統內部考核與社會評議相結合、上級考核與考評對象自查相結合、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查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法治政府建設考評工作按年度實施,每年組織一次。
3.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按下列程式實施:
(1)制定方案。考評機關根據本辦法,結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部署,制訂下發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方案,明確具體的考評內容、考評形式、工作流程、分值權重和評分細則。
(2)日常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考評對象建立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檔案,加強對被考評對象的監督檢查,及時採集和統計考評對象相關信息,匯總後作為年度考核的相關依據。
(3)自查自評。考評對象對照考評方案,對本地本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進行自查總結,於次年1月15日前向考評機關報送年度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內容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並由本單位負責人簽署。
(4)組織核查。考評機關通過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檔案資料、抽查案卷檔案等方式,對考評對象的法治政府建設狀況進行內部考核。
(5)外部評議。通過網上測評、問卷調查、徵求意見或引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考評對象的法治政府建設狀況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原則上由考評機關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必要時,亦可由考評機關自行組織實施。
(6)提出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內部考核、社會評議等情況,對考評對象擬定考評意見。
(7)確定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評意見報考評機關審定。考評機關確定考評對象的綜合得分和考評等次,並書面通知考評對象。
考評機關應當向考評對象反饋考評發現的問題。考評對象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由考評機關予以覆核。
(二)計分方式
1.基本分。滿分100分(不含個別單位和地方的專項工作分值)。其中,內部考核分值不超過80%,社會評議分值不低於20%。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的分值比重,可以根據法治政府建設推進狀況和年度考評工作實際,作適當調整。按基本分計分後,再結合加分扣分情況,計算考評對象的最終得分。
2.加分。考核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在總得分中分別增加2分:(1)按照年度工作要求完成專項工作任務的;(2)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獲省部級(不含省直部門,下同)以上機關表彰獎勵,包括被省部級以上機關評為先進單位、示範單位的;(3)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被省部級以上機關作為先進經驗推廣,或者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進行重點報導的;(4)考評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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