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和保護,明確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綠化賠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第三條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天、平方米):
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按2元計算,其他綠地按0.5元計算。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的損壞賠償費標準進行賠償。
第四條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株):
(一)樹幹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樹幹胸徑10厘米以下的,以樹幹胸徑1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5元,砍伐的減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二)樹幹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樹幹胸徑超過30厘米的,以樹幹胸徑3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三)樹幹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樹幹胸徑超過50厘米的,以樹幹胸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屬於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屬於行道常綠樹的,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樹幹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五條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60元,砍伐的16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60元。
花灌木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10倍計算。
第六條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般竹類,移植的40元,砍伐的120元;窩徑大於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40元。
名貴竹類,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第七條移植、剷除人工草坪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移植的20元,剷除的60元。
第八條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100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第九條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第十條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第十二條收取的綠化賠償費全部用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賠償費,用於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城市園林綠地行為的人員,經查實的,將給予獎勵:(一)賠償金額在100—1000元的獎勵15—100元;(二)賠償金額在1001—2000元的獎勵100—150元;(三)賠償金額在20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但不超過1000元。
第十四條收取綠化賠償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並接受財政、審計、發改(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吉府發〔201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