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辦法

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辦法,吉安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行為,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效率,方便辦事民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吉州區、青原區和廬陵新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是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具體包括直管公房、集資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單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遷安置房,不包括經濟適用房、村民安置房和個人自建房。
本辦法所指商品房是指單位或公司以劃撥方式(即沒有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並對外出售的住房。
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鎮住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因轉讓產生的轉移登記。
第四條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轉移登記:
(一)無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二)房屋、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徵收範圍或收購儲備土地範圍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收取土地出讓價款的範圍:
(一)買賣、互換、贈與或受遺贈導致轉移的;
(二)作價入股、以房抵債導致轉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轉移的;
(四)本辦法出台前,原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未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已轉讓,現再次轉讓的。
因繼承、婚姻關係變更進行析產(即離婚析產、婚內析產)不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待轉讓時再行收取。
第七條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由購房人按房屋成交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房屋成交價格參照稅務部門計征契稅時完稅價格確定。
第八條為方便購房人,簡化辦事流程,財政部門在非稅專戶設立分戶,專門收納管理核算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
第九條辦理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應履行下列程式:
(一)轉讓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契約網簽備案手續;
(二)轉讓雙方向房屋所在地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收,取得完稅憑證;
(三)購房人持稅務部門計征契稅時計稅價格憑證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1.市國土資源局憑稅務部門計征契稅時計稅價格憑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金額,開具《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通知單》;
2.購房人持《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通知單》到指定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3.購房人繳款後,由指定銀行對《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通知單》加蓋銀行印章,確認收款後,由市國土資源局開具土地出讓價款票據。
(四)轉讓雙方持以下材料提出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材料;
5.契稅完稅憑證;
6.《吉安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通知單》及出讓價款票據;
7.其他必要材料。
(五)履行審核登簿手續。
(六)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條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完土地出讓價款後,土地權利性質由劃撥登記為出讓。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之日起算。
第十一條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的不動產登記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一事一議”原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局)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按《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安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吉府發〔2001〕9號)檔案規定代財政已收取土地出讓價款(金),通過信息共享、檔案查詢等方式能證明已交土地出讓價款(金)的,按照第十條執行;無法證明已交土地出讓價款(金)的,需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後再轉讓。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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