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金結構鋼熱軋厚鋼板的訂貨內容、尺寸、外形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於厚度大於4 mm~30 mm 的合金結構鋼熱軋厚鋼板。
訂貨內容
按本標準訂貨的契約或訂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牌號;
c) 標準號;
d) 規格;
d) 重量(或數量);
f) 加工用途;
g) 交貨狀態;
h) 其他。
尺寸、外形及允許偏差
鋼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709-2006的規定,單軋鋼板的厚度允許偏差未註明時按A類偏差。
技術要求
1 牌號和化學成分
1)鋼的常用牌號和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077的規定。
2)成品鋼材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2 交貨狀態
1)
鋼板應以熱處理(退火、正火、正火後回火)狀態交貨。除非契約中註明,否則熱處理方法由供方確定。
2)若能保證達到本標準規定的力學性能,也可採用
控制軋制和軋制後控制溫度的方法代替正火。
3)根據需方要求,鋼板可酸洗交貨。
4)鋼板應切邊交貨。按其他邊緣狀態交貨時應在契約中註明。成卷交貨的鋼板可不切縱邊。
3 力學性能
1)以退火狀態交貨的鋼板,力學性能應符合下表的規定。僅當需方要求時才測定。
2)正火狀態交貨的鋼,在伸長率符合下表規定的情況下,抗拉強度上限允許較下表提高50 MPa。
3)厚度大於20 mm的鋼板,厚度每增加1 mm,伸長率允許較下表規定降低0.25%(絕對值),但不應超過2%(絕對值)。
4)右表中未列牌號的力學性能由供需雙方協定規定。
5)經供需雙方協商,25CrMnSiA和30CrMnSiA鋼板可測定試樣淬火、回火狀態的力學性能。試樣熱處理制度和試驗結果應符合下表的規定。厚度不大於12 mm的銅板可在板坯上取樣檢驗。
4 供衝壓用(契約中註明)
厚度不大於10 mm的鋼板,應在冷狀態下進行彎曲試驗,試樣彎至180°,彎心直徑d=2a(a為試樣厚度),試樣彎曲處的外表面不應有裂紋或分層。
5 低倍
鋼板或鋼坯的酸浸低倍組織不應有目視可見的縮孔、裂紋和夾雜。
6 脫碳
1)根據需方要求,可檢驗鋼板的脫碳層深度。厚度不大於20 mm鋼板,全脫碳層(
鐵素體)深度每面不應超過鋼板公稱厚度的2.5%,兩面之和不超過4.0%;厚度大於20 mm鋼板,每面不應超過鋼板公稱厚度的2.0%。
2 )經供需雙方協商,並在契約中註明,可供應每面總脫碳層(鐵素體+過渡層)深度不超過公稱厚度5.0%的鋼板。
7 顯微組織
根據需方要求,25CrMnSiA和30CrMnSiA銅板可檢查帶狀組織,結果不應大於3級。經供需雙方協商,並在契約中註明,可供應帶狀組織不大於2級的鋼板。
8 表面質量
1)鋼板不應有分層,表面不應有裂紋、氣泡、結疤和夾雜。上述缺陷允許用修磨的方法清除,清除深度不應使鋼板小於允許最小厚度。
2)鋼板表面允許存在的缺陷和深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要求Ⅰ組表面時,應在契約中註明。
試驗方法
每批鋼板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部位及試驗方法應符合下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