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銀行

合資銀行

合資銀行是由幾方共同出資興辦的銀行。包括國內官商之間、企業之間興辦的合資銀行和一國與外國政府 (或外商) 合資興辦的銀行等。國內官商合辦的合資銀行,如1929年開業的“中國國貨銀行”、1937年改組的“中國實業銀行”;私人之間合辦的銀行,如1923年由鹽業銀行、金城銀行、中南銀行和大陸銀行四家合資創辦的“四行儲蓄會”。國外合資銀行有1896年清政府被迫參加投資的“華俄道勝銀行”,1913年國民政府與法國合資開辦的“中法實業銀行”,1922年華商與美商合資成立的四川美豐銀行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資銀行
  • 屬性股份銀行
  • 相關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 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相關規定,特點,

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特點

合資銀行的最大好處是它採用了合資的形式,因而可以綜合各家出資單位的優勢。例如,合資銀行可能採用外方的先進技術,但保持地方銀行的面目和管理方式,還可以與外國銀行建立並保持經常的聯繫。
合資銀行的主要弊端也是來自它的合資形式,由於所有權的分散化,各出資方對某些問題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進行業務決策時,經常要進行反覆的協商、平衡,使得政策的制訂變得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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