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體合議的方式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議仲裁庭
- 類型:經濟術語
合議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體合議的方式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合議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體合議的方式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組成如果當事人約定採取合議制仲裁庭的,當事人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1名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任務的臨時組織。在中國,根據仲裁法規規定,仲裁庭分為兩種:(1)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2)合議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承擔...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其中1名為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獨任制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
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仲裁委員會行使仲裁職能的具體承擔者。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直接處理爭議案件,而是通過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庭處理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庭是臨時設立的,實行“一案一庭”,它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審理案件。組織形式 人事爭議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兩大...
根據貿仲委的《仲裁規則》,仲裁庭分為獨任仲裁庭和合議仲裁庭兩種,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予以審理。對於其他大部分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審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仲裁庭的...
涉外仲裁庭,是指承擔涉外仲裁案件審理任務的組織。有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合議仲裁庭的組成,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庫指定一名仲裁員後,仲裁委員會主席應即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獨任仲裁...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一)含議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肖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二)獨任仲裁...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仲裁庭的組成】32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有哪些區別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的選任】33在合議制仲裁庭中,仲裁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4獨任仲裁庭與合議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優缺點 第三十二條【仲裁員的指定】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情況的書面通知】35仲裁委員會在通知當事...
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屨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或送達時一方或者雙方翻悔的,獨任仲裁員或者合議仲裁庭應進行仲裁。
一、仲裁庭與仲裁機構之間的權力定性 (一)二者權力的不同屬性 對於權力定性問題,有學者認為,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是仲裁權的主體:首先,設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仲裁機構當然地享有解決糾紛的權力,這種權力反映在仲裁過程中即為仲裁權;其次,仲裁機構第一個...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迴避】...
一、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請求仲裁保護。申請人有仲裁請求權;被申請人有答辯權和提出反請求的權利。2、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既可以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也可以約定1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如果沒有約定,則由仲裁委員會...
第6條、第7條規定了人民陪審員任職的消極條件:(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均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2)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
例如,《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454條規定,當事人指定偶數仲裁員的,仲裁庭應當增加一名仲裁員。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版)第28條規定,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後,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員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參加合議及/或作出裁決,另外兩名仲裁員除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主任規定...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後及時進行合議,並按規定製作仲裁文書。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擅自將案卷帶離仲裁委員會指定的地點,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材料、案件仲裁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一)...
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三款中所指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是指下述規定:(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餘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指定。(2)事實清楚、權利...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三章仲裁協定 第四章仲裁程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五章申請撤銷裁決 第六章執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
仲裁監督程式是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組成新的合議庭,重新處理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1)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可以提交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審理...
第十八條 【對內容不明確仲裁協定的處理】仲裁協定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定;達不成補充協定的,仲裁協定無效。第十九條 【仲裁協定的獨立性】仲裁協定獨立存在,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契約的效力。第二十條 【仲裁...
《解釋》擴大了仲裁協定效力異議案件管轄法院的範圍,有利於當事人提起仲裁管轄權異議訴權的儘快實現。程式要求 我國仲裁法對於法院審理仲裁協定效力確認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以及程式要求未予明確規定。因而《解釋》從審判組織形式以及程式要求兩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規範:“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定效力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2024年7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條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三章 仲裁協定 第四章 仲裁程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節 開庭和...
4、仲裁合議原則。仲裁機關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除簡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員若干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5、一裁終局原則。中國《經濟契約法》規定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事機構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人事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合併設立,但均須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可以組成獨任制或者合議制...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定的。第十八條仲裁協定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定;達不成補充協定的,仲裁協定無效。第十九條仲裁協定獨立存在,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契約的效力。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
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並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定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 根據...
仲裁庭的組成應當與獨任仲裁制度或合議仲裁制度相符合 ,如果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上述兩種形式之一的,所作裁決即無效。仲裁程式的適用雖然可以由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加以選擇,但一般都依仲裁地國家的仲裁法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而且仲裁程式不得違反正當程式原則。因此,仲裁程式的開始,仲裁檔案的送達...
在收到答辯書或可能在提出反訴後收到答辯書後,通常象主持案件的法官在州商事法庭舉行公斷聽證一樣,由首席仲裁員或合議仲裁庭舉行聽證。首席仲裁員或仲裁庭認為適當時,可在聽證時也可在裁決前的任何時間內設法促成當事人間和解。第34條 按第三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後,或者在收到答辯書或收到反訴後的答辯書後沒...
雙方未達成協定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
(4)按照仲裁院的內部規章,仲裁院可以授權一個或多個仲裁院成員組成委員會作出某種決定。但該決定應在下次會議上向仲裁院報告。(5)在仲裁院秘書長(秘書長)領導下的仲裁院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商會總部。第二條定義 根據本規則:(1)依具體情況而定,仲裁庭包含一個或多個仲裁員。(2)依具體情況而定,...
仲裁裁決法律效力是獨任仲裁員或合議庭對當事人間的爭議進行審理後作出的決定所產生的法律生效問題。英國、西班牙、義大利、瑞士等國的仲裁法規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許抗訴,只允許根據法律規定的某些理由,請求法院撤銷裁決,或宣布栽決無效。美國、聯邦德國、法國等國的仲裁法規規定,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