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性評價

企業或者組織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的一項管理措施。隨著人類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社會認識的不斷深化,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由此促進了各國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1996年,國際標準化企業頒布了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經修改,形成了現行的《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我國以《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等同採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規性評價
  • 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
  • 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的管理措施
  • 促進了:各國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概念,來源,意義作用,操作原則,評價,

概念

企業或者組織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的一項管理措施。

來源

隨著人類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社會認識的不斷深化,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由此促進了各國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1996年,國際標準化企業頒布了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經修改,形成了現行的《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我國以《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等同採用。在外界的推動下,企業一方面主動改善環境績效,另一方面積極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據法律法規要求及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目標,通過第三方認證,企業以向社會莊嚴承諾,切實履行責任,創造自身良好的環境績效。
對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標準4.3.2提出:要識別適用於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確定這些要求如何套用於它的環境因素。標準的4.5.2條款則提出了合規性評價的管理要求,以及實施該要求的具體方式、方法。根據要求,有5個方面應予以明確,一是企業要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應履行遵守與環境因素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二是除與環境因素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有“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即法律法規要求之外、企業可根據其自身具體情況與需要、必須遵守和自願遵守的一些要求,包括企業活動、產品、服務的環境因素等。如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要求,總質量控制指標、八項管理制度的各種規定、重要區域的特殊排放規定等。三是要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四是確定合規性評價的組成,包括建立渠道、識別、套用、評價、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相關活動。五是開展合規性評價,旨在識別出適用與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後,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在內部直接引用或轉換為企業規章執行要求。評價企業規章的符合性和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有效性,應通過持續改進,防範違犯與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風險。
據了解,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國實施環境管理體系並通過三方認證的企業已達31341家。從這些企業環境管理的實踐效果來看,定期或不定期採取合規性評價工作後,企業和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意識得到有效提高;違反有關環境因素法律法規要求的現象逐年減少,環境管理績效得到提升。

意義作用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當前,合規性評價工作主要作為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一項要求,在企業實施。然而,企業內部涉及的各專項管理,包括黨群工作,實際上都有一個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客觀需要,如何卓有成效、全面、定期地開展類似合規性評價工作,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在具體工作中,各級管理者會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貫徹落實,但是,與有意識、有計畫地開展合規性評價工作相比,存在明顯差異,一是還沒有將這種與法律法規符合性的要求,上升到一定的認識高度和管理高度,有點僅作為企業管理的“自選動作”,因人而異;二是缺乏系統性、規範性和科學性;三是由於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夠全面,難免法律風險的隱患存在,主動防範的意識不強、措施不力。因此,在企業全面推行合規性評價工作很有必要,意義重大。
(一)全面開展合規性評價,有利於提高普法工作績效,促進學法與用法的密切結合。依法治國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始終把這項工作作為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作。2010年已是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收官之年,即將轉入第六個五年規劃。作為企業,要針對自身實際搞好普法工作,重點要把握的是學法是前提,用法是核心、是落腳點;學用結合,才能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既能熟悉掌握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又能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提高普法的績效,全面開展合規性評價不失為促使普法工作達到學用結合的一項具體好措施:第一,具有規範性,《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標準對合規性評價提出了具體的步驟和的方法,包括識別、套用、評價、持續改進等項工作,評價內容既包括規章制度的符合性,更注重執行的有效性,環環緊扣。據此運作,既能夠與國際標準化ISO管理規範接軌,也促使學法、用法有效融合,使依法管理工作更為嚴謹、細緻、紮實。第二,具有系統性,包括黨群工作在內的企業各專項管理全面開展合規性評價,則能夠覆蓋企業全方位,有效防止適用於各個管理專業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漏缺項,全面落實國家對企業的法制監管。第三,具有協同性,合規性評價工作從單一的環境管理體系中運作,擴大推廣至企業內部各個專項管理,成為管理工作的共同要求。
(二)全面開展合規性評價,有利於提高各方面的滿意度,進一步提升企業形象。《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標準提出的合規性評價,旨在通過核查、對比的方式,客觀地分析了解自身環境管理現狀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差距,便於尋找改進的機會。然而,作為國有企業,僅停留在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方面取得社會滿意度,或者質量管理方面取得顧客的滿意度是遠遠不夠的。它應在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等諸多方面取得滿意度。全面開展合規性評價工作,藉助於《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標準的這一管理理念和方法,能有效地加強包括黨群工作在內的企業所有專業管理工作,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
(三)全面開展合規性評價,有利於增強企業防範法律風險能力,更好地維護企業權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臨著諸多風險,其中包括法律風險,而其他風險最終也可能轉化為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的原因是由於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而產生的法定後果。法律法規是明示的,因而法律風險在事前是可以預見的,可以採取各項有效措施進行防範和控制。企業定期、全面地開展合規性評價,則能夠及時有效地發現企業行為與法律法規的差異。分析這些差異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的程度,衡量自身現狀可接受或可承擔的法律風險範圍,對不可承擔的法律風險,研究制定相應的防範和控制措施。在認真防控企業行為與法律法規的差異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同時,還應當識別和分析執行哪些法律法規的有利性,如環境保護、新產品、科研一些優惠規定等,這也就是實施人們常說的用好、用足政策,爭取企業權益最大化。

操作原則

按照第三方合規性評價機構山東省軟體評測中心的操作說明書,合規性評價操作中應遵循4個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評價人員應當在沒有偏見和最小主觀判斷情形下,按照測評雙方相互認可的評價方案,基於明確定義的評價方法和過程,實施評價活動。
2、充分性原則。為客觀反映被評價信息系統的安全狀況,評價活動要保證必需的廣度和深度,以滿足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測評指標的要求。
3、經濟性原則。評價活動應儘可能降低成本,減少投入。基於評價成本和工作複雜性,鼓勵合規工作部分使用能反映信息系統當前安全狀態的已有評價結果,包括商業安全產品評價結果和信息系統已有的安全評價結果。
4、結果一致性原則。針對同一系統的合規性評價,不同測評機構依據同一的評價方案和評價方法得出的評價結果應當一致,同一測評機構重複執行相同評價過程得出的結果應當一致。

評價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這可以和4.5.2.1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製定程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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