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2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81205
- 生效日期:1992-01-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
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科學、公正開展鑑定工作,在鑑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7日發布施行的《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8號)同時廢止。
合肥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暫行規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郊區、市轄三縣建制鎮範圍內各種所有制房屋。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各種公務接待應從嚴、從儉掌握,並嚴格執行接待費使用審批程式,定期向紀委、教代會公布接待費情況,接受民眾監督。辦公電話、車輛的使用費,堅持包乾使用的原則,超支部分由各單位自理。公費醫療嚴格執行《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水、電、煤氣、維修等支出的管理,做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維修和更新、改造,維護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