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201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社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發〔2013〕33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市直單位取消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合政辦秘〔2018〕192號)要求,為了規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最佳化流程、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行政許可
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按受理(初審)、核查、覆核、審定、發證程式進行,其中受理(初審)、核查程式委託申請單位註冊地所在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複查、審定、發證程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一)受理(初審)
責任單位: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受理條件:申請人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備相應條件,並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①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原件及其複印件。
3.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①已取得營業執照且開業一年以上的申請單位,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後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②已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的原件及驗資報告的複印件。
4.經營場所的使用材料:①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產,應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房產證複印件;②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如果是有償租賃的,應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定”的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房產證和“租賃協定”複印件,租期應在二年以上;③如果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是上級有關部門(單位)或關聯單位無償提供使用的,則應提供有關部門(單位)的相關檔案和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使用期限應在二年以上。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此處“身份信息”為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應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受理(初審)程式:
1.受理(初審)人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能夠當場改正的,經申請人當場改正後,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4.受理(初審)人對申請人情況登記造冊,填寫《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初審情況並做好移送核查工作。
(二)核查
責任單位: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核查內容: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齊全、規範、真實、有效。四個必備條件是:
1.實繳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核查程式:
1.核查人員兩名以上同時到現場或有關部門,按照核查內容對受理人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確認其真實性;
2.核查人員在完成核查後,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建議準予行政許可”的核查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提出“建議不予行政許可”的核查意見,同時註明理由,並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核查意見”欄內簽名,加蓋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章;並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覆核。
(三)覆核
責任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複查內容:按核查內容對縣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覆核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的覆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再報局分管負責人審定。
(四)審定
責任人:合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管負責人。
審定內容:同覆核內容。
審定程式:局分管負責人按照審定內容對覆核意見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審定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的審定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審定意見。
(五)發證
責任單位:合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發放程式:
1.根據局分管負責人審定意見,製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2.按格式要求製作《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並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申請變更、延續
1.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變更、延續,程式同申請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2.勞務派遣單位因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註冊資本等改變,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併後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註冊資本等改變,均可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對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換髮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3.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並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經審定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換髮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書面:(1)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監督檢查
責任單位:合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檢查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調解仲裁管理處負責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並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反饋至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時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應如實報告下列事項並加蓋單位印章:
1.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契約、參加工會的情況;
3.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6.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7.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四、註銷行政許可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註銷情形:
(一)勞務派遣單位申請註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在核實有關情況後辦理註銷手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准的;
2.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撤銷行政許可
責任單位:合肥市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監察室、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撤銷情形:組織和個人對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的舉報,由市人社局監察室負責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式提請或責令由調解仲裁管理處作出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1.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六、材料存檔
責任單位:合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存檔要求:將申請材料、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文字材料、勞務派遣單位經營情況、行政處罰等按要求歸檔保存,同時,建立勞務派遣單位台賬,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七、許可情況公布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和調解仲裁管理處
公布要求:應當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和每年一次至少在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註銷以及遞交年度經營報告等情況。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辦法》(合人社秘〔2015〕181號)已到期失效,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