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種

合種亦稱“分種”。一種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一定條件組合生產要素並分配收穫物的土地經營方式。由無地農戶提供勞動力,地主提供生產條件並主持經營,收穫之後,扣除種子、田賦,剩餘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配。地主所得,具實物地租之表象,實系勞役地租。在這種土地經營方式下,農民所處的地位,在各個時代是不同的。在宋代,接受這種經營方式的農戶,大都是既缺乏耕地,又無耕畜、農具、種糧等生產條件,從而無力承佃土地獨立地進行生產的客戶。

田主往往令客戶“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嘉祐集》卷五 《田制》)。此類農戶一般被稱為“火佃”、“分田客”、“地客”,具有較強的人身隸屬關係。官田經營中亦有合種方式。《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八九載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近城第一等為官莊,第二等合種,第三等出租,第四等募人耕。”南宋初,對建康府 (治今南京) 管下世家地主無力開墾的近城荒地,由政府出牛具、種糧,招募浮客耕種,所獲穀物,除去兩稅、種糧後,以10分為率,2分給地主,8分給客戶。這是州縣政府、地主與客戶3者間的合種方式。近代,山西、河南、陝西省等流行“二八分種”制度,即地主提供土地、牲畜、農具、種子和肥料等生產資料,傭農出勞動力耕種。收穫時地主得8成,佃農得2成。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僱傭勞動制度。但此種佃農和僱農不同,他們所得不是貨幣工資而是實物,報酬的數量由收穫的豐歉等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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