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留利

合理留利在理論上指企業盈利中應留歸企業自己支配,用於滿足經常性發展生產和職工福利獎金等方面需要的部分; 在實際工作中指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辦法由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以前年度實際情況商定,留給企業支配的利潤。

一般以企業1983年的決算數為準,對少數未按規定提留和留利偏低或偏高的,適當進行調整,調整後的企業留利額,即為企業的合理留利。按照企業核定的基期利潤扣除55%的所得稅後,餘利不足合理留利的,不徵調節稅,並可給予減征所得稅的照顧; 按照企業核定的基期利潤計算,不足合理留利的,不征所得稅和調節稅,並可在三年內給予減征產品稅、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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