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標準
判斷產品合格與否,必須要有一個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標準。符合這個標準,就是合格產品,不符合這個標準,便是不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標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險,有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是產品須“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三是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不合格品
概述
不合格產品分兩類,一類叫處理品,另一類叫劣質品,所謂處理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求,但是產品不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尚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產品。因此,處理品是可以銷售的,但是,銷售處理品必須明示“處理品”“等外品”“不合格品”或者“次品”等字樣,明確告知消費者,嚴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欺騙消費者,這是基本的商業道德。此外,銷售處理品,應當按照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的原則,降價出售,另一類不合格品是劣質品。劣質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失去了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比如,食品中細菌含量或者黃麴黴素含量超過標準規定的指標,像醬油、食油等商品,標準規定大腸桿菌含量每毫升不得超過30個,黃麴黴素每千克不得超過5微克。超過上述標準規定的食品,將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這些食品,就是劣質食品,銷售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不言而喻,劣質品必須嚴禁銷售,更不得以劣質品冒充合格品銷售。對於劣質品要在技術監督等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1、不合格品的控制措施
在檢驗活動中,一旦發現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未能滿足規定要求或可能會出現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就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
①生產組織應制定處置不合格品的工作程式,並在管理標準中明確規定在產品形成過程中出現不合格品時,應立即採取標識、鑑別、隔離、處置、評定和處置及防止再發生等各項措施。
②在產品形成過程中發現可能會出現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批時,應立即進行鑑別和記錄,在允許的條件下,對以前生產的批進行復檢。對確認為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批按規定做出標識、隔離,確保防止誤用或誤安裝。
③應指定有關部門人員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定,以確定能否讓步接收、返工、返修、降級使用或報廢,並按規定立即進行處置。
④出現(數量較多或較嚴重)不合格後,應立即進行質量分析,採取糾正措施防止再發生。
⑤建立健全不合格檔案,定期進行統計分析,掌握產生不合格的原因和規律,以便採取預防措施加以控制。
⑥對產生不合格品的責任部門及個人按規定進行處罰。
(7)通報與不合格品有關的職能部門,必要時也應通知顧客。
2、不合格品的糾正措施
糾正是為消除已發現的產品不合格所採取的措施。但僅僅“糾正”是不夠的,它不能防止已出現的不合格在產品形成過程中再次發生。
糾正措施是生產組織為消除產品不合格發生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防止不合格品再次發生。
由此可以看出:採取“糾正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已經出現的不合格不再發生;“糾正措施”的對象是針對產生不合格的原因並消除這一原因,而不是對不合格的處置。
糾正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是一個過程,一般應包括以下的幾個步驟:
①確定糾正措施,首先是要對不合格品進行進行評審,其中特別要關注顧客對不合格品的抱怨。評審的人員應是有經驗的專家,他們熟悉產品的主要
質量特性和產品的形成過程,並有能力分析不合格的影響程度和產生不合格原因及應採取的對策。
②通過調查分析確定產品不合格的原因。
③研究為防止不合格再發生應採取的措施,必要時對擬採取的措施進行驗證。
④通過評審確認採取的糾正措施效果,必要時修改程式及改進體系並在過程中實施這些措施。跟蹤並記錄糾正措施的結果。
糾正措施的內容應根據不合格品的事實情況,針對其產生的原因來確定。在產品質量形成全過程中,產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人(作業人員)、機(設備和手段)、料(材料)、法(作業方法、測量方法)、環(環境條件)幾個方面,針對具體原因,採取相應措施,如人員素質不符合要求(責任心差、技術水平低、體能差)的,採取培訓學習提高技術能力、調換合格作業人員的措施;作業設備的過程能力低,則修復、改造、更新設備或作業手段;屬於作業方法的問題,採取改進、更換作業方法的措施等等。但是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一般應和不合格的影響程度相適應。
3、不合格品的處置
(1)不合格品處置程式
①一般生產組織
a)作業人員在自檢過程中發現不合格品和檢驗人員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經鑑別確認後均應按不合格品處置程式處置。
b)對已做出標識的不合格品或隔離的不合格品由檢驗人員開具不合格品通知單(或直接用檢驗報告單),並附不合格品數據記錄交供應部門或生產作業部門。
c)供應部門或生產作業部門在分析不合格品的原因和責任及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同時,提出書面申請經設計、工藝、鍛冶等有關技術部門研究後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與處置。
d)責任部門提出對不合格品的評審和處置申請,根據不合格嚴重程度決定有關技術部門審批、會簽後按規定處置程式分別做出返工、降級、讓步接收(回用)或報廢。一般情況下,報廢由檢驗部門決定,返工、降級、讓步接收(回用)由技術部門(設計、工藝部門)決定,但需徵求檢驗部門意見。在特殊情況和各部門意見不統一時,還需經組織中最高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員(如技術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
e)當契約或法規有規定時,讓步接收應向顧客提出申請,得到書面認可才能接受。
②設定不合格品評審專門機構的組織
軍工企業或大型企業有的還設定不合格品評審機構(如委員會),根據不合格的嚴重程度,分級處置。一般不合格可由檢驗部門、技術部門直接按規定程式處置;嚴重不合格由不合格品評審機構按規定程式處置,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後處置。
(2)不合格品的處置方式
根據GB/T 19000-2000版的規定,對不合格品的處置有三種方式:
①糾正--“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所採取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a)返工--“為使不合格產品符合要求而對其所採取的措施”;
b)降級--“為使不合格產品符合不同於原有的要求而對其等級的改變。”
c)返修--“為使不合格產品滿足預期用途而對其所採取的措施”。
②報廢--“為避免不合格產品原有的預期用途而對其採取的措施”。不合格品經確認無法返工和讓步接收,或雖可返工但返工費用過大、不經濟的均按廢品處置。對有形產品而言,可以回收、銷毀。
③讓步--“對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品的許可”。
讓步接收品是指產品、零部件不合格,但其不符合的項目和指標對產品的性能、壽命、安全性、可靠性、互換性及產品正常使用均無實質性的影響,也不會引起顧客提出申訴、索賠而準予使用和放行的不合格品。讓步接收實際上就是在對使用或放行的一定數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零部件或成品準予放行的書面認可。
不合格品無論被確定何種處置方式,檢驗人員都應立即做出標識並及時、分別進行隔離存放,以免發生混淆、誤用錯裝。確定進行返工(或返修)的產品,返工(或返修)後須重新辦理交檢手續,經檢驗合格方可轉序或入庫,經檢驗確認仍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處置程式重新處置。
發現和確認了不合格,除要處置不合格品以外,還要採取糾正措施。糾正措施是指“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這裡,一是要明確地區分“糾正”和“糾正措施”。“糾正”是指對不合格品的一種處置方式,它的對象是“不合格品”。而糾正措施是指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品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它處置的對象是造?quot;不合格的原因“。所以說,”糾正可連同糾正措施一起實施“。
二是對降級和讓步要加以區分,其中降級是指”為使不合格產品符合不同於原有要求而對其等級的改變“。關鍵是要降低其等級,而讓步則不包含”等級的改變“。直接予以使用或放行。
4、不合格嚴重性分級的原則
不合格嚴重性分級,需要考慮的原則是:
(1)所規定的質量特性的重要程度。高等級的質量特性所發生的不合格,其嚴重性也高。
(2)對產品適用性的影響程度。不合格嚴重性分級不能單純由質量特性的重要程度來決定,還要從使用和安全、經濟、對市場占有份額的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產生不合格後產品應如何處理來決定。
(3)顧客可能反映不滿意的強烈程度,其嚴重性也越大。
(4)不合格的嚴重性分級除考慮功能性質量特性外,還必須包括外觀、包裝等非功能性的影響因素。
(5)不合格對下一作業過程(工序)的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