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具有較大實務參考和實戰指引價值,囊括了實務中基於合夥關係而產生的各類重要法律問題,特別是對私募基金領域的重點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剖析。
作者深入整理研究,根據*新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結合辦理過的大量合夥相關業務的實踐經驗,精心篩選出常見多發的案例,以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規則、主要問題、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精準匹配並滿足實操一線的閱讀習慣,是民商事領域律師實務人士尤其是關心合夥、私募基金法律問題各類專業人士不可多得的工具書,值得人手一本。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與合夥關係認定相關的法律問題
01雖然無有效的書面合夥協定,但雙方共同投資、經營的,應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夥關係
02“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關係的本質特徵
03一方提供投資協定、投資明細、投資匯款等證據證明是合夥關係的,應認定為合夥關係
04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是區分合夥關係和借貸關係的關鍵
05合夥協定中約定只收取利潤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當事人之間成立借貸關係
06合夥組織借用資質開發房地產,與出藉資質的公司之間不形成合作開發關係
07當事人之間約定共同購買公司股權,不能認定為形成合夥關係
08合夥協定中約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當事人之間不構成個人合夥關係,構成契約關係
09當事人簽訂合夥協定是為確認借款數額及保證債務履行的,不成立合夥關係
10合夥協定中約定借用企業房地產資質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合夥協定無效
11合夥各方在未取得採礦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無證開採,屬於協定履行的問題,不影響合夥採礦協定的效力
第二章 與合夥份額轉讓相關的法律問題
12合伙人對外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13未明確表示反對,可認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轉讓合夥份額
14合伙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合夥份額出讓方沒有“反悔權”
15對外轉讓合夥份額時即使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協定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銷權
16夫妻一方作為合伙人轉讓合夥財產份額時,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受讓人仍可善意取得
17合伙人對內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無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18名為個人獨資實為合夥,登記的投資人擅自對外轉讓全部份額時,受讓人知道合夥關係存在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19受讓人不知隱名合伙人存在時,受讓顯名合伙人持有的合夥份額,對隱名合伙人產生效力
20隱名合伙人能夠證明其為合夥份額的實際享有人時,該合夥份額可排除強制執行
21合夥份額轉讓協定中未約定採礦權轉讓內容的,不應認定為轉讓採礦權
22礦山合夥企業轉讓全部財產份額,不導致採礦權主體變更
23受讓人明知出讓人未足額出資時仍受讓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的,出讓人無須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24在未訂立書面合夥協定的情況下,應以各合伙人實際出資比例確定合夥份額
第三章 與合夥事務執行相關的法律問題
25合夥企業規定了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對外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處分行為對合夥企業產生效力
26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合夥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合夥企業應承擔擔保責任
27執行事務合伙人能夠全面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8執行事務合伙人越權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債權人的善意和全體合伙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擔保契約有效
29普通合伙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簽訂的擔保契約對合夥企業產生效力(附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對比)
30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在未經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時,有權以合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31合伙人可以承包經營所在的合夥企業,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經營協定有效
第四章 與合夥利潤分配、債務承擔相關的法律問題
32審核報告認定的投資額和利潤與散夥協定中的約定不一致時,應以審核報告作為結算依據
33請求分配合夥利潤的合伙人,即使未實際參與合夥經營管理,也要承擔合夥利潤證明的舉證責任
34隱名合伙人對合夥收益無獨立請求權,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5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合伙人僅能依法要求合夥清算(結算)並按份額返還資產
36合夥企業作為普通合伙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時,不能同時追加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37名義上為個人獨資企業實際由各合伙人共同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不影響各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38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9合夥企業因兼併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後,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0被侵權人單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債務的,被免除債務的合伙人對剩餘全部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1普通合伙人未按約出資,沒有補繳出資的法定義務
42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與有限合伙人相關的法律問題
43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對賭有效
44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夥企業,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5執行事務合伙人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構成怠於行使權利,投資人有權提起派生訴訟
46無須書面申請,有限合伙人可查閱合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
47未明確普通合伙人,僅約定有限合伙人,有限合夥不成立
48有限合伙人退夥後,要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49執行事務合伙人未起訴構成怠於行使權利,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名義起訴
第六章 與合伙人入伙、退夥相關的法律問題
50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資人得以加入合夥
51即使新入伙的合伙人非原合夥協定的簽訂主體,其入伙後亦受原合夥協定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52私募基金投資者與合夥企業簽訂的《入伙協定》並非《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協定,不能認定為入伙成功
53合伙人之間關於合夥存續期間不得退夥的約定有效
54合伙人退夥應當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夥協定》不能夠達到退夥的效果
55僅經部分合伙人同意即退夥,應視為該部分合伙人對退夥份額的個人認購
56被授予激勵股權的員工從公司離職後,應從作為股權激勵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中退夥
57部分合伙人直接支付退夥人全部退夥款,不能認定為系對退夥人持有份額的認購
58被除名合伙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除名異議之訴
59被除名合伙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起訴,無權另行起訴請求確認除名決議無效
第七章 與合夥解散、清算相關的法律問題
60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個人合夥關係的,可以解除合夥關係
61不定期個人合夥,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62合夥契約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從事合夥事務,合夥關係繼續存續
63領款單不能證明投資款已實際退回,因此僅憑領款單不能認定個人合夥關係已解除
64合夥企業成立後從未經營合夥協定約定的業務而僅作為公司股東存在的,可以認定為合夥目的未能現實,應當解散合夥企業,且法院有權對其進行強制清算
65合夥未運營即告終止,投資人有權向資金占用方主張賠償資金占用費
66在無協定約定且無法確定出資額的情況下,應按等分原則分割合夥共有財產
67個人合夥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未經清算合夥關係不能解除
68個人合夥未經清算但能夠證明合夥利潤存在的,合伙人可主張對該部分合夥利潤進行分配
69未經清算,又無法舉出證據,合伙人不能要求賠償投資損失
第八章與合夥相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70合夥財產清算完成時點即合夥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起算點
71合伙人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考慮業務性質、經營時間和經營空間
72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合夥企業為合伙人內部糾紛承擔責任
73保證人未直接與合伙人簽訂保證契約,亦需對合伙人承擔保證責任
74精讀——《民法典》“合夥契約”
作者簡介
李舒,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長期從事商業保理等新型金融業務領域的法律與合規問題研究,先後為數百家行業內知名保理企業提供業務培訓等法律服務,在業內廣受歡迎。擅長金融與銀行業務、公司業務、執行與破產等領域的法律事務;曾為國內外數十家金融機構和商業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從實現委託人商業利益的角度就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和需求提出整體的解決方案;參與辦理各類案件總金額達數百億元。
李舒律師著有《擔保糾紛疑難問題及勝訴指南》《金融借款糾紛案件辦案思路和實務要點》《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保全與執行一本通》《民企產權保護政策彙編與解讀》等多部著作;在各類專業刊物和媒體發表了大量法律實務文章,並就諸多法律問題接受中外著名媒體採訪;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浙江大學等著名高校以及上百家金融機構和各類大型企業講授法律實務課程;創辦的“法客帝國”和“保全與執行”等專業平台有近百萬人訂閱,在法律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
唐青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複雜案件並成功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和《法學研究》。
唐青林律師精通公司與金融領域法律事務法,辦理了大量疑難複雜案件。在注重法律實務的同時,注重理論和案例研究,十多年來在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的著作有《判決書中的契約法:最高法院經典案例評析及契約法律實務指南》《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保全與執行裁判規則解讀》《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等十餘部。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高校或大型企業講授法律實務課程講座。
袁惠,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專注於公司業務、破產業務、商事訴訟與仲裁等實務領域,尤其在公司法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大量成功案例。參與合著《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總述及辦案指南》等文章及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