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農場

合作農場

合作農場(cooperative farm) 是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1958年實現農業合作化時稱農業合作社,1962年改稱合作農場。平均每個農場約有300多戶,耕地500多町步(1町步約合1公頃)。農場內部劃分作業班,作業班下又劃為若干作業組。土地、耕畜、農具等屬農場集體所有。拖拉機、汽車等大型農業機械屬國家所有,由郡機械作業所管理,固定給農場使用,農場負擔折舊費、燃料和修理費;水利設施由國家興辦,交農場管理使用,農場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農場收入在扣除生產費用,上繳國家稅收,提留集體積累後,用於集體消費和個人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按農場人員的勞動日數分配。在郡一級設立郡合作農場經營委員會,負責領導合作農場的計畫制訂、生產安排、勞動組織、土地利用、物資供應、財務管理、產品分配等經營管理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作農場
  • 對象:農業生產者或家庭農場
  • 結果:商品化、專業化農業經營形式
  • 優點:可以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
優點,特徵,

優點

合作農場的發展,是農業商品化、社會化的客觀要求,可以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①它解決了一家一戶分散經營做不了或做了不經濟的事情。通過合作,可以降低成本,取得規模效益。②它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的一體化、規模化,提高農業生產的社會化水平。③它有利於農民進入流通,促進市場與流通的發展。合作農場有不同的形式。從所有制角度看,主要有:①國營農場內部的合作農場。即職工家庭農場的聯合與合作。②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合作農場。即農業生產專業戶實現合作經營。從聯合的方法與途徑看,主要有:①生產合作。即通過共同完成農業作業等方式開展合作經營。②流通合作。主要是共同解決生產資料來源,聯合銷售農產品等。

特徵

中國的合作農場是以農業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前提的,具有如下特徵:①合作範圍有限。一般只是某一環節或方面的合作,還不是共同經營的一體化模式。②合作的不固定性。還沒有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仍具有較多隨意性、隨機性的特點。③合作是以家庭獨立經營為基礎的。合作取決於雙方願望,取決於雙方對於合作帶來的收益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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