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與防範的法律問題比較研究

歷史的經驗昭示世人,銀行不良資產與金融危機密切關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各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與防範的法律問題比較研究
  • 副題名:以國際經驗與我國實踐為研究對象
  • 論文作者:金震華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以國際經驗與我國實踐為研究對象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金震華著
導師
曹建明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銀行法 不良資產 資產管理
館藏號
D912.28
館藏目錄
2010\D912.28\3

內容簡介

歷史的經驗昭示世人,銀行不良資產與金融危機密切關聯。就20世紀80年代後的幾次銀行危機看,兩者可謂“如影隨形”,互為因果。20世紀80年代末美國儲蓄機構危機、90年代日本金融危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及2007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與銀行不良資產均不無關聯。巨額不良資產的積累危害銀行流動性,引發金融危機,導致銀行被迫緊縮信貸,結果加劇銀行不良資產積聚。晚近頻繁發生的金融危機一再警醒各國政府,必須妥善應對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否則可能損及國家經濟安全與政治穩定。 我國在轉軌期積累了高達數萬億銀行不良資產,其分布規模廣、數量大,由此產生的風險令人憂心。中央政府高瞻遠矚,在1999年專門成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同時加強銀行監管,實施金融改革。近10年來,通過一系列努力,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幅度已有明顯下降。但仍需清醒認識到,銀行與不良資產的“戰爭”是一場持久戰,不良資產率的上升有反覆跡象。同時,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中,我國銀行參與表外業務的範圍不斷擴大,但即便是已開發國家,對表外資產的風險控制也沒有成熟的經驗。2007年美國“次貸之殤”告誡國人,對銀行不良資產的防範與控制必須“兩條腿走路”——兼顧表內資產與表外資產的質量,否則後果不堪構想。因此,重視銀行不良資產法律問題的系統研究,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極具現實緊迫性。 論文從“是什麼、為什麼、怎么辦”的邏輯順序著手,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與各主要國家金融法律制度的比較分析角度,在比較法的視野中,系統研究銀行不良資產的法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銀行不良資產是什麼?即銀行不良資產概念與特徵的界定問題。然後,回答不良資產是如何產生的?即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問題。最後是不良資產的化解與應對問題,其細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從存量角度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另一方面是從增量角度防範與控制銀行不良資產滋生。 全文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銀行不良資產的界定與成因,主要由第一章詳細分析;第二部分是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主要由第二章至第四章,分三章闡述;第三部分是銀行不良資產的防範,主要在第五章至第八章中論述。各章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比較法視野中的銀行不良資產界定與成因。首先,文章界定了銀行不良資產的概念和特徵,並與不良貸款、不良債權、問題貸款等概念比較,及其與抵債資產的關係。然後,在比較各國銀行危機的基礎上,指出不良資產滋生的共性問題是:政府與銀行關係定位、資產泡沫破裂、金融監管理念錯位與監管容忍、信息透明度低,以及信貸管理鬆弛等。我國不良資產的發生與市場約束失效、銀行債權保護薄弱、信用保障機制缺乏、銀行監管與內控不力等法律問題有關。在全球化背景中,證券化及其衍生交易成為不良資產風險傳染的新途徑,因而必須引起高度關注。 第二章:比較法視野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主體問題。中央銀行、政府機關與商業銀行均從不同層面介入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在比較法上,成立特殊機構集中處置不良資產為各國所常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與處置信託公司(RTC)雖同屬特殊機構,但兩者在性質、標的、職能與退出機制上均有差異,不應混淆。文章在比較各國經驗基礎上,對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以及賦予金融機構特殊權力,以利於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三章:比較法視野中銀行不良資產獲取方式的法律問題。從各國實踐看,銀行不良資產的取得方式有整體受讓與購買、信託及股本合夥等方式。其中,以信託方式取得不良資產有其獨特的優勢,在信託法律制度完整的國度,應成為取得不良資產的重要途徑。在外資取得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實踐中,存在產業政策約束與國家安全、資產評估與價格確定,以及債權類、股權類和實物類資產取得的法律障礙問題,影響外資參與我國不良資產處置的積極性。在外商合資方面,與韓國相比,我國在合資目標的明確性、市場效益的參與性、管理機構的複雜性,以及合資金融企業的合法性上都存在相應問題。 第四章:比較法視野中的銀行不良資產清收與交易問題。銀行不良資產的交易有兩種基本策略,即資產處置策略和債務重組策略。前者包括貸款清收、抵押物止贖、貸款出售和證券化等,後者主要是債權轉股權和債務互換。文章在實證角度,對我國發生的“瑕疵”不良資產出售的法律性質、侵權認定及司法救濟進行分析,並建議引入美國實踐中的“陳述與擔保條款”以完善交易模式。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從比較法角度結合我國實踐,對SPV的設立與構造、資產的真實銷售與風險隔離,以及信用增級等展開討論,指出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思路。在債權轉股權問題中,指出政策性債轉股所面臨的困境及商業性債轉股的優勢,並分析了我國實行商業性債轉股的法律依據與問題。 第五章:比較法視野中的銀行債權保護與防範逃廢債務問題。逃廢銀行債務是轉軌國家銀行不良資產大量產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強化對銀行債權的法律保護。除行政與刑事責任追究外,更主要的保護途徑是民事手段。文章從契約與擔保的市場交易制度、債務人破產清算與庭外和解制度,以及民事責任救濟制度三方面論述各國與我國的銀行債權保護問題。 第六章:比較法視野中的銀行監管與不良資產防範問題。各國銀行法實踐表明,強制發行次級債券、迅速矯正措施對完善資本充足監管與控制不良資產滋生具有重要價值。比較法上,風險集中與銀行關聯交易監管是銀行不良資產防範中針對性最強的法律制度。就資產泡末與金融過度支持問題,文章從法律與監管角度分析美國房價泡末破裂與2007年次級抵押貸款危機,指出當前金融支持產業監管存在的問題:(1)證券化及其衍生交易打通信貸市場與證資本市場間的“防火牆”,使金融風險易相互傳染;(2)對房地產貸款監管的態度與力度處於搖擺狀態,貸款標準鬆弛,有效措施滯後;(3)對金融中介機構監管存在空白與盲點。最後,從房產功能與監管依據角度,對我國房產信貸監管現狀進行反思。 第七章:各國防範銀行不良資產的內控機制研究。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能促使銀行加強資產質量控制,以減少準備金的耗損,西班牙的動態準備金制度給我國以有益啟示。從各國銀行危機的發生看,銀行公司治理薄弱直接影響不良資產的控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與各國立法對完善銀行公司治理進行積極探索,其中,銀行股權結構調整、董事責任強化,以及強制發行次級債券對促進我國銀行公司治理改善,實有裨益。銀行不良資產透明度對增強銀行市場約束具有顯著作用。《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與各國立法均將銀行信息披露作為促進銀行改善不良資產狀況的重要途徑。文章指出,我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文化基礎、真實性、充分性、方法與頻率,及豁免範圍等方面存在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章:防範銀行不良資產的國際協作機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從監管趨同化與國際金融協作角度,對銀行巨額不良資產新的滋生來源——證券化投資失敗與衍生金融交易損失問題進行研究,指出當前證券化與衍生金融國際監管協作存在:規範之權威性缺乏的弊端;並對我國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設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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