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

理論界對司法責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為兩種觀點,即狹義廣義之分。狹義說觀點認為,司法責任制是指國家特定機關或特定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必要的程式,確認司法官的行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制度總和。廣義說則認為,司法責任制即“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即在賦予法官審理裁判案件主導權和決定權的同時,強調辦案法官對裁判結果予以負責。司法責任制固然強調對法官錯判的責任追究,但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錯案追責,其核心在於通過追究法官的行為責任,取代錯案的結果責任追究。在其實施過程中,離不開司法的中立屬性及獨立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我們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牢牢牽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建立權責統一、權責明晰、權力制約的司法權運行機制的關鍵,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對於促進嚴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司法責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職權配置,即由審理者裁判。審判權由誰行使,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怎么行使規定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它是一個集體職權。司法責任制改革直接要求由審理者裁判,審理者包括誰呢?就是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即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特殊情況下還包括審判委員會。
第二個方面是責任承擔,既然把權力給審理者了,最後當然要由裁判者負責。這個裁判者和審理者是一樣的,他們都是執掌司法權力的人和審判組織。在這裡要堅持權責相一致。
第三個方面是一旦發生錯案,就要啟動追責程式。關於終身追責的要求,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也是為了落實中央關於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而制定的,其中也規定了終審追責的內容。在發布的時候,司法責任制還沒有在全國推開,但現在已經在全國推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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