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終極性原則

司法終極性原則在內涵上包括兩個方面,即司法在糾紛解決體系中的終極性地位與司法裁判應當具有既判力。法治社會中實行這一原則有其正當化的根據。在中國,司法審判對於糾紛的解決往往並不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傾向於通過司法外的途徑尋求救濟,從而形成一種頗具特色的信訪機制。但從法治社會的發展來看,信訪機制存在著諸多難以克服的缺陷,因而有必要確立司法終極性原則,以逐步淡化和廢除這一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終極性原則
  • 屬性:法律原則
  • 組成:終極性地位與司法裁判
  • 所屬學科:法學
內涵,確立實行,

內涵

司法終極性原則
上述討論表明,司法終極性原則與信訪機制的運作存在著內在的矛盾,用信訪這種行政性的、人治式的政治手段去解決法律問題,與法治社會的要求顯然不符。而司法終極性原則在中國的缺失與信訪機制的不當擴張及民眾對信訪的迷信,使得中國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呈現出一種病態的、畸形的發展態勢。這種態勢在實踐中已經表現出弊病叢生,且與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嚴重背離。故此,對信訪制度進行改革,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共識 但關於如何進行改革,則存在著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張。有主張取消“人治的信訪”的強烈呼聲,也有人主張賦予和擴大信訪職權並強化信訪作用,還有學者提出在目前中國法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信訪救濟是一種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當予以保留和完善。此即關於信訪改革意見的三種傾向,即弱化、強化與不強不弱而以規範為主。從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內容來看,國務院最終選擇了改革震動較小的第三種方案。
那種誇大和強調信訪的優點和作用,採取擴大信訪部門的權力範圍,甚至使其變成準法務部門的方法以圖消除現行信訪機制的弊端的主張,顯然是一種違背法治發展潮流的不合理的改革思路。而在小修小補的基礎上對現行信訪制度予以保留的思路,可以說僅僅是一種既不能治標也不能治本的權宜之計。從建設法治國家的長遠觀點來說,擺脫信訪困境的根本途徑和治本之策在於,在完善憲政制度、訴訟程式和訴訟制度的基礎上,確立司法終極性原則。為此,必須逐步淡化信訪(上訪)機制,並最終廢除這一行政化的人治式的解紛制度。
或許在短期內司法終極性原則之確立、信訪制度之廢除難以真正實現,但這是我們必須堅持的改革方向。否則,如果繼續強化信訪制度的功能,進一步擴大信訪處理糾紛的範圍,“那么這套已經運行多年的複雜的制度安排仍然會讓政府、社會和信訪機構以及信訪群體在付出極大代價的同時,繼續品嘗破壞法治所帶來的惡果”。所以,信訪制度的改革必須同司法體制的改革相協調,讓大部分案件回歸司法救濟,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信訪困境問題。

確立實行

司法終極性原則的確立和實行,不僅涉及到諸多制度的改革問題,而且需要國民思想觀念的轉變予以配合。舉其要者,至少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完善:(1)擴大司法機關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強化其解決社會紛爭的能力。這就要求,一方面,必須改變司法權在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邊緣化現象,真正地使司法權成為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重要一極;另一方面,確保具有法律意義的各種民事、刑事、行政爭議能夠進入司法審判,使過去大量不能通過司法程式訴求保護的權益能夠通過司法救濟得到滿足。(2)在制度上確保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使其能夠在不受外界影響和干擾的基礎上獨立、公正地裁判案件。(3)構建公正的、科學的司法程式。這就要求,應當按照現代法治社會公認的程式公正準則對現行訴訟程式進行改造。例如,進一步強化裁判者的中立性;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程式保障;刑事訴訟中進行偵、檢一體化和當事人化改造、保障辯護律師的權利、承認被告人的沉默權、真正禁止刑訊逼供和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行為進行司法控制;等等。(4)切實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減少錯案和司法腐敗行為的發生。(5)培育和提升公民對司法權威性的信仰,使公民自覺尊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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