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終裁決原則是處理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之間關係的原則之一。行政複議所作裁決並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對行政爭議如何裁決,由司法機關決定的原則。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存在的理由:(1)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組織管理國家事務,司法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裁決糾紛,二者應各司其職,所有社會糾紛的最終解決應由司法機關決定;(2)行政機關與行政爭議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即行政機關為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無以保證複議決定客觀公正。
以司法機關判例為基本構成要素形成的法的規範體系。對法律規範體系以其結構上技術特點為標準所作的一種分類。特點在於法的淵源主要是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形成的判例,規範體系的形成所依賴的主要是司法機關的司法實踐活動。司法性規範體系的典型代表是英美法系。參見“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