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外觀標識規範》已經2019年8月16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8月28日法務部印發通知,公布《司法所外觀標識規範》,要求組織實施,逐步實現司法所外觀標識統一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所外觀標識規範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16日
發文通知
規範內容
規範說明
規範目錄
- 基礎部分
- 整體套用
- 套用舉例
主要內容
基礎部分 | 規範要求 | 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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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徽 | 按照《法務部關於啟用司法行政徽章的通知》(司發通[2006]79號)和《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司發通[2006]80號)規定,規範使用司法行政徽。 司法行政徽可按照比例縮放,但不得改變原圖案。 | |
司法行政徽標識規範 | 司法行政徽必須嚴格按圖中規範的要求製作使用。 | |
標準組合圖形(一) | 司法行政徽、專用字必須嚴格按圖中規範的要求製作使用。 | |
標準組合圖形(一)規範 | ||
標準組合圖形(二)規範 | 必須嚴格遵守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位置和比例關係,不得隨意更改。 | |
標準組合圖形(三)規範 | 此組合適用於豎式組合規範。 | |
司法行政徽的表現形式及最小使用尺寸 | 司法行政徽特定的三種表現形式:正稿、單色稿、負稿。除正稿外,其它形式在套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本規範中規定的標準色。標識的最小使用尺寸為8mm。 | |
標準色 | 藍色(司法藍),源於浩瀚的大海和無垠的藍天,象徵祥和、包容、理性,寓意司法所服務為民、敬業奉獻,為民眾帶來祥和安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銀白色,源於司法行政徽的主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