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緩刑

司法制緩刑是“行政制緩刑制”的對稱。由司法機關決定對罪犯是否適用緩刑的制度。根據緩刑的適用劃分的緩刑的一種。包括:“緩予起訴制”、“緩予執行制”、“緩予宣告制”。世界各國大都採用這一緩刑制度。

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中,親自對罪犯的前科、悔罪表現以及其他個人情況進行考査,以決定是否對罪犯適用緩刑,或者審查專門機構或人員所提出的對罪犯適用緩刑的報告,獨立確定是否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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