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論的結構

司法三段論的結構

《司法三段論的結構》是2010年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其山。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司法三段論的結構》作為一種法官裁判的思維技術,司法三段論並未被拋棄,而是被重新闡述,以適合司法裁判的實踐情況。《司法三段論的結構》立足於司法中心的視角,探討傳統司法三段論的核心問題,即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範和解釋如何轉化為裁判規則,並藉由三段論的原有功能和結構來描述和評價法官裁判的過程。

作者簡介

張其山,男,河南信陽人,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在《現代法學》、《山東社會科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合譯《法律論證原理》,參編教材三部,主持教育部和山東省社科項目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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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言 為何要重構司法三段論
第一章 作為判決結構的司法三段論
第一節 大陸法系的判決模式
第二節 英美法系的判決模式
第三節 我國的判決結構
第二章 司法三段論的理論檢討
第一節 從普通三段論到司法三段論
第二節 邏輯學家的努力:司法三段論的形式化
第三節 法學家的努力:司法三段論的規範化
第四節 批評與回應:重建司法三段論的思維模式
第五節 司法三段論的結構模型
第三章 司法三段論的結構重建
第一節 裁判規則的創立
第二節 從案件事實到法律事實
第三節 判決的得出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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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19世紀概念法學發展到極致以來,作為概念法學的核心內涵的司法三段論就受到有力的批判,其中最為出名的是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從來就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不過,這種批判乃出於對傳統法律實證主義和形式主義本能的反叛,缺乏論證的系統性和嚴密性。更重要的是,這種理論只“破”不“立,,的一般立場容易威脅乃至顛覆近代法治的根基。到了當代,西方法理學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理論興起之後,學者們對司法三段論的批評不僅從理論上全面省思了司法三段論的利弊得失,而且提出若干解救其弊的理論策略,從而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完善了法律適用理論。
然而,這些理論研究並未使法官判決過程變得簡單。它們試圖以某種形式規則或實質標準來替代司法三段論,然而這些努力只是在構建理想的辯論模型,而沒有考慮如何為法官判決提供一個清楚的判決過程的指引。通過兩大法系及我國司法實踐的考查,我們發現,司法實踐中決定法官判決的思維技術仍然是司法三段論。拋棄了三段論,也就拋棄了司法判決賴以存在的形式基礎。在批判的熱潮中,我們也看到一些法學家依然對涵攝三段論持肯定立場,如德國學者普維庭、拉倫茨等。就我國而言,法律方法的研究仍處於初級的引介階段,甚至連何謂法律方法都存在著不同的理解。理論研究過程中引進的諸如司接受性、聽眾等理論除了因翻譯原因造成的生僻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找到自己的土壤,這不但沒有對司法過程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使法官感到迷惑不解,很多法官抱怨“你不說我倒還明白,你越說我越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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