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與詮釋:民事司法技術範式研究》是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馮文生。本書從司法哲學的角度,對司法三段論推理與裁判解釋這兩種民事司法技術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學術探討,揭示了司法審判在創新法律知識和制度,協調現代法制與社會生活關係種的特有功能。
基本介紹
- 書名:推理與詮釋:民事司法技術範式研究
- ISBN: 7503656433
- 頁數:288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年6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版次:1
- 尺寸:23 x 15.5 x 1.3 cm
- 重量:399 g
作者簡介,媒體評論,目錄,
作者簡介
馮文生,男,河北省石家莊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民商法學,2003)、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學,1999),美國天普大學(Templeuniversity,Philadelphia)法律碩士(Master 0f laws,2003),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經濟法學,1991)。現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常務副主任/審判員(二級法官);河北大學兼職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兼職教授;河北省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副秘書長。至2005年,已在國家、省級法學專業報刊發表學術論文19篇,計30餘萬字。曾多次參加最高人民法院、高等院校等舉辦的論文評比和學術研究活動,其中有6篇論文分獲一、二、三等獎。參撰法學著作8部,獨立完成計百餘萬字。
媒體評論
書評
司法技術是一門實踐的學問,也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書從司法哲學的角度,對司法三段論推理與裁判解釋這兩種民事司法技術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學術探討,揭示了司法審判在創新法律知識和制度,協調現代法制與社會生活關係中的特有功能,尤其是發現了法官在民法知識生產和民法秩序創新中的地位及其作為一個職業群體所獨具的知識形態——現代民法詮釋學,這對於拓展司法視野,發掘司法技術,進一步做好審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參閱價值。 ——黃松有大法官 20世紀中期以來,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視,以致與其他內容分離而成為獨立的學問領域。在德國及台灣,稱為法學方法論。但在日本,同樣內容仍在民法解釋學名下進行討論。正如渡邊洋三教授所說,從來的民法學者常常借民法解釋學之名進行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即,既探究民法解釋這種實踐行動中的法則,同時又依該法則親自進行民法解釋的實踐。本書正是從民法解釋學的角度來探討司法技術的。 ——梁慧星 法官的天職不僅在於解決個案,更根本的是他要通過審判活動為社會處理同類問題提供經驗智識。本書重要貢獻之一就是它發現了法官在民法知識生產和民法秩序生長中的獨特地位和功能。 ——景漢朝 對民法基本原理的規範研究是我國民法學術研究中應當提倡和推崇的。民法規則最終是要運用到民事司法實踐中去並實現其規則調整功能的,這一過程既是對民法規則科學性與效用性的檢測,又是司法執業者職業素養與技能的體現。 本書以開放的學術視野,融合了多學科的知識,從近代民法與現代民法的司法施行維度,揭示了民事司法技術的範式轉換問題,分析了民法科學與民法方法論、民法教義學與民法詮釋學的關係及其所由承載的社會職業主體,特別是對現代民法詮釋學這一知識形態的厘定,對解決民法學科建制問題具有建設性的意義。此外,本書在一個全新的視角下,探討了兩大法系知識傳統的融合、民事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關係、民事法官的角色、民事司法技術的演進及其現代形態等重大問題,並得出了許多具有啟發意義的論點,相信它對我們重新思考民法世界的生存狀態能夠提供有益的幫助。 ——劉凱湘
目錄
導論:研究民事司法技術
一、問題背景/(1)
二、論題解析/(5)
三、研究進路/(11)
四、整體結構及安排/(15)
第一章司法三段論的歷史建構
第一節經典三段論作為形式化的思維技術/(24)
一、三段論的本質:“必然得出”/(25)
二、三段論的功能:“致知”,還是“獲信”?/(27)
三、三段論功能的擴張:從推理到思維/(30)
四、“概念的計算”/(31)
第二節司法三段論:意識形態化的歷史產物/(34)
一、古羅馬法律決疑術:司法三段論的著床期/(36)
二、中世紀法律理論和制度的體系化:司法三段論的萌芽期/(43)
三、“精密司法”:司法三段論成型期/(50)
第三節司法三段論的限度/(59)
一、司法三段論不是連線應然與實然的惟一橋樑/(60)
二、司法三段論不是溝通規範與事實或語言與現實的惟一渠道/(64)
三、司法三段論與經典三段論的根本差異:規範與命題/(71)
四、司法三段論的邏輯學批判/(73)
五、司法三段論意義的拯救/(74)
第二章推理技術基本形態及其矛盾分析
第一節司法推理技術形態/(81)
一、司法推理技術形態的流變/(82)
二、司法推理技術形態的檢討/(84)
第二節司法形式推理:權力與邏輯的爭鬥與協作/(88)
一、司法過程:權力與邏輯互動作用/(88)
二、形式推理:權力對邏輯的建構/(90)
三、司法形式推理的本質/(93)
第三節衡平:司法推理技術的例外/(94)
一、古典衡平:學說與實踐/(94)
二、近代衡平:走向抽象衡平/(97)
三、現代衡平:統一抽象衡平與具體衡平的努力/(100)
四、衡平技術的價值:正義,抑或仁慈?/(103)
第四節司法辯證推理:辯證,還是推理?/(109)
一、近現代辯證推理:沿著亞里士多德主義所確定的路線行進/(109)
二、法律辯證推理:法律發現的另一種途徑/(114)
三、衝擊司法技術結構:當代法律辯證推理的理論探索/(116)
第三章裁判解釋技術的演變
第一節前近代裁判解釋:被遮蔽的司法知識/(123)
一、法律解釋之緣起:學理解釋/(123)
二、法律解釋方法:法學家的理解技術/(124)
三、存在裁判解釋嗎?/(125)
第二節近代裁判解釋技術的實踐形態/(127)
一、裁判解釋技術的興起/(127)
二、近代裁判解釋技術的主要特徵/(130)
第三節當代裁判解釋技術的學術發展/(134)
一、解釋對象得到擴展/(135)
二、主體因素介入到解釋之中/(136)
三、解釋是一個理解的“循環結構”/(138)
四、解釋目標折衷說/(140)
五、解釋的正當性保障:討論程式/(141)
六、解釋活動的模式和性質:價值具體化與類型思維/(144)
第四節小結:從解釋到詮釋/(154)
第四章司法技術範式轉換:從推理到詮釋
第一節推理與詮釋之爭/(164)
一、推理:邏輯學、哲學與司法含義的歧異/(169)
二、詮釋:方法論與本體論的意義差異/(171)
三、問題的意義:技術之爭,還是範式之爭?/(176)
第二節司法推理範式及其“死結”/(177)
一、作為方法論的法律解釋與司法推理的範式同源性/(177)
二、司法推理範式的“死結”/(181)
三、司法推理範式的意義/(184)
第三節司法詮釋範式的哲學根基/(185)
一、現代人的生存情境:思維與技術/(185)
二、人與世界:理解一詮釋的本體意義/(189)
三、哲學詮釋學的理解圖式/(193)
四、本體論與方法論的統一:理解一詮釋一套用/(200)
第五章 民事司法技術詮釋範式的構建
第一節哲學詮釋學視界中的民事司法/(205)
一、民事實體制定法:規範與文本/(206)
二、民事法官角色的定位:生活共同體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使/(211)
三、民事訴訟程式的實質:恢復對話的形式保障/(216)
第二節 民事司法技術的詮釋構造/(219)
一、“前見”:當事人與法官的不同視角/(221)
二、“視域融合”:法官獨斷論之克服/(223)
三、“效果歷史”:規範與事實的意義探索/(226)
四、“詮釋學循環”:“活法”何以可能? /(232)
五、民事司法技術,抑或藝術? /(234)
第三節詮釋範式下的法律解釋方法/(237)
一、法律解釋方法的教義學意義/(238)
二、裁判解釋的效力:法官造法嗎? /(240)
三、裁判解釋的確定性:解釋與詮釋能夠共存嗎? /(241)
第四節詮釋範式下的司法推理技術/(243)
一、邏輯推理作為前理解結構:貫通過去與未來/(243)
二、理解俚性交往何以可能:表達與獲信/(247)
結語:民事司法技術詮釋範式的意義
一、民事立法:以開放的姿態追求邏輯性/(252)
二、民事司法:展現深化改革的內在場景/(256)
三、民法科學和規範秩序建構的起點:現代民法詮釋學/(260)
引證及參考文獻
一、書籍/(269)
二、論文/(277)
索引/(283)
後記/(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