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責任險又統稱為車上責任險,包括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主要是指在發生意外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司機座位的人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進行賠償。
嚴格來說,司機責任險並不是一個獨立的險種,而是商業車險中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車主還可以為乘客座位投保,一般選擇的賠償限額為1-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機責任險
- 別稱:車上責任險
- 包括: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
- 賠償限額:1-5萬元
案例分析
客戶資料:謝先生,37歲,農用車主
【案例回顧】:某保險公司於2000年10月承保了謝先生的一輛農用車,其險種是基本險與車輛附加險中的“車上座位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的某日,該農用車在公路上行駛途中,其司機發現水溫表顯示溫度過高,推測是水箱缺水所致,就在路邊停車檢查水箱水位情況。由於該農用車的水箱加水口在司機座位與副駕駛座位中間,所以在司機打開發動機罩蓋、擰開水箱蓋時,水箱內的熱氣及熱水直撲毫無防備的副駕駛座位的乘客,導致該乘客局部燙傷,花費醫療費總計三千餘元。事後,車主認為司機證件齊全,該車又投保了“車上座位責任險”,就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請求。
分析:此起事故不屬於車上責任險保險範圍,保險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理由為:
一、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因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而本案中該司機的行為不屬於交通事故法規中所稱的“違章行為”,所以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根據車險條款的規定,車上責任險的賠償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的。可見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車險條款不能賠償。
二、契約責任不屬於車上責任險保險範圍。由於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故車上受傷的乘客只能以契約責任即違約責任對該車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從現行的車險條款規定來看,違約責任不屬於車上責任險保險範圍,車險條款同樣不能賠償。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不應對此起事故負賠償責任。
案例二:
客戶資料:駱某,33歲,乘客
【案例回顧】:某汽車公司為其所有的大客車先後在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乘客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分別為50萬元和7萬元/座。第三者責任險除外責任條款將“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作為除外不保情形,車上乘客責任險將“車上人員在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作為除外責任。保險期內,大客車與農用車相撞,將大客車內的乘客駱某從撞碎的玻璃窗內彈出,隨即大客車側翻,將撞出車外的駱某壓死。事故發生後,承保了大客車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乘客責任險的兩家保險公司均認為,駱某屬於自己所承保險種的除外不保情形而拒絕賠償。駱某親屬遂以某汽車公司及承保了大客車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乘客責任險的兩家保險公司、農用車主為被告和第三人,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343545.5元。
分析:案中的交通事故,起初是兩車相撞,造成駱某被撞飛出去,繼而客車側翻,壓在駱某身上,導致其窒息死亡。法醫鑑定書的鑑定結論認為駱某死亡原因是胸部擠壓損傷導致呼吸不暢窒息死亡,由此推定駱某被撞飛出車外時只是受傷。慧擇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近因的特殊情況,對於駱某受傷的結果,兩車相撞是近因,近因發生作用時,駱某在客車上,應為車上的乘客。雖然駱某受傷的結果發生在車外,但並不影響對駱某乘客身份的認定。設若事故就此結束,駱某乘客的身份也就隨之鎖定。但事故還在繼續,兩車相撞不僅造成駱某飛出車外受傷,而且使大客車側翻,大客車側翻,恰巧壓到駱某身上,使其窒息死亡。對於駱某死亡的後果,大客車側翻壓身是近因。近因發生作用時,駱某已在車外,應為車外第三人。所以按照第三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