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自剛

史自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於寧夏吳忠市,回族,大學文化,原系寧夏公路管理局吳忠分局副局長,住寧夏吳忠市。

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7月被開除黨籍行政撤職。2015年8月2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5年10月26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免予刑事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史自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回族
  • 出生地:寧夏吳忠市
  • 出生日期:1964-09-09
  • 性別:男
  • 居住地:寧夏吳忠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取保候審,開除黨籍,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自2009年8月起任寧夏公路管理局吳忠分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寧夏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對寧夏公路管理局吳忠分局副局長史自剛立案偵查。

取保候審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開除黨籍

2016年7月12日, 據寧夏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紀委(現派駐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紀檢組)對寧夏公路管理局吳忠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史自剛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史自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介紹親屬及他人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前)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批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紀委給予史自剛開除黨籍處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務會議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一審宣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史自剛犯介紹賄賂罪一案,於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石大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史自剛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原審被告人史自剛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5年10月26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史自剛通過在行賄人和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進行聯繫、溝通,促使行賄、受賄得以實現,其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因抗訴人史自剛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介紹賄賂的犯罪事實,符合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條件,考慮到抗訴人史自軍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對其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2015)石大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二、抗訴人史自剛犯介紹賄賂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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