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回大陸定居

類 別
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
省公安廳
行使層級
省級保留
實施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批准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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