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台灣居民定居指南

東莞台灣居民定居由市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主管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辦理對象:面向個人
  •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時間
  • 聯繫電話:22480057
  • 受理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辦事視窗:東莞市公安局辦事大廳
  • 辦事地址:東莞市東城西路191號
  • 辦理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辦理條件

辦事內容:台灣居民來我市定居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常住我市,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
(三)在我省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四)上述第(二)項、第(三)項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我市居民經批准前往台灣定居,因生活不適應等原因申請回大陸定居。

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一式二份(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兩寸彩色光學照片三張。
(二)交驗有效《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兩份。(複印件統一用A4紙,下同)。無原件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兩份。
(三)申請人要求來我市定居的書面申請,並提交擬定居鎮(街)公安分局簽署意見。
(四)交驗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並提交複印件兩份。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為:
(1)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
(2)與我市常住居民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我市常住居民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交驗原件。
(4)我市常住居民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2、夫妻團聚的為:
(1)申請人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
(2)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複印件,交驗原件;或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3)隨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還要提交出生證明,交驗原件;以及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在大陸投資的為:
(1)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
(2)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的複印件,交驗原件;
(3)隨同申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還要提交結婚證明、出生證明,交驗原件;以及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六)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辦理流程

填寫完整申請表→領號→到市財政收費視窗繳費後,待叫號到視窗受理→取回執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說明:呈報廣東省公安廳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呈報公安部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70個工作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承諾期限說明:呈報廣東省公安廳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呈報公安部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70個工作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台灣居民定居證》每證收費50元人民幣。
收費依據:價費字16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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