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娛樂稅

台灣娛樂稅指台灣對某些娛樂活動徵收的稅。原屬於筵席及娛樂稅的一部分,1981年6月後併入營業稅,但仍單獨制定稅法徵收。 其徵稅範圍包括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和娛樂活動: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以出價娛樂者為納稅人,以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提供人或舉辦人為代征人。按娛樂票或有關費用作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台灣娛樂稅為縣市稅,徵稅範圍和最高稅率限度由稅法統一規定,具體適用稅率由縣市視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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