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娛樂稅法是台灣現行徵收娛樂稅的基本法規。台灣最早的娛樂稅法於1943年7月8日制定公布,後歷經修正,現行的娛樂稅法是1980年6月29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8條。該法規定,娛樂稅的徵收對象是娛樂設施、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

其娛樂項目包括電影;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等各種表演;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 唱、舞蹈等表演; 各種競技比賽; 舞廳或舞場;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前列娛樂項目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娛樂稅稅率按不同種類分別不得超過5 %至50%。該法同時對免徵稅、稽徵方法、獎懲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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