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利率管理制度

台灣利率管理制度是台灣當局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金融當局在不同時期,根據當時的經濟發展情況,對銀行利率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從演變過程看,台灣的利率管理可分為 “中央銀行”復業前和復業後兩個時期。1945年國民政府接管台灣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和台灣省政府財政處曾先後負責管理銀行利率。直到1950年7月,台灣銀行才正式受託行使制定和管理銀行業利率的職權。1946年2月由當時國民政府頒布實施的《銀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條例》成為台灣金融當局對銀行業利率進行管理的第一個法律依據,它規定銀行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而放款利率的上限須經過 “中央銀行” 核定。1947年12月,國民政府根據修訂後的“銀行法”,在原來的利率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另行公布了 《利率管理條例》,對台灣銀行利率實施嚴格的管制。該條例是此後30多年間台灣金融當局進行利率管理的主要依據。

1961年7月1日 “中央銀行” 復業後,雖然收回了委託台灣銀行核定和管理台灣銀行業利率的職權,但基本上還是沿用了以往利率管理的辦法,實行嚴格的利率管制。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台灣當局於1975年7月修訂的 “銀行法” 中有關銀行利率管理的條款,顯示台灣銀行利率管理制度出現了重要轉折。此後,“中央銀行”對銀行利率的管制有所放鬆,各銀行可以在 “中央銀行” 規定的上限之內自行確定存款利率,還可以視借款人信用狀況,在放款及貼現率最高、最低限度內制定差別利率。進入80年代以後,“中央銀行”進一步放寬對銀行利率的直接管制,擴大了銀行放款利率的上下限幅度,以使銀行利率變動更能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在此基礎上,“中央銀行” 為加快利率自由化進程,於1987年3月再次擴大銀行放款利率上下限幅度。1989年7月,經過修訂的台灣 “銀行法”,取消了 “中央銀行” 核定銀行業存放款利率上下限的有關規定,在法律上實現了利率的完全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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