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信託制度

台灣信託制度,台灣的信託是由官辦到民辦逐步發展起來的。1946年5月台灣銀行設立信託部兼營信託業務,1949年原中央信託局移至台灣繼續經營,這兩家均為官辦。1959年5月成立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這是一家官商合辦的信託機構。到1970年底台灣存在的信託機構共5家。儘管台灣的信託業在40年代已產生,但它的真正發展是從70年代初開始的。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台灣經濟開始迅速發展,企業在經濟發展中深感資金不足,台灣當局為了更多地引進外資,同時謀求台灣內資本的加速形成,1968年3月頒布了 《華僑投資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審核原則》 和《民間投資設立信託公司審核原則》兩個檔案。

1970年12月又頒布了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申請審核原則》。這些法規特別為民營信託機構的設立提供了便利。在1971年即有4家信託投資公司被批准成立,1972年又批准成立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1972年台灣 “財政部” 接受國際財務公司的建議,修改銀行法中有關信託公司的條款,擴大其業務範圍。1973年將原有的單行信託法規合併修訂為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該 “規則”總計九章六十條,其中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為: ①信託業務,包括: 普通信託資金、特定信託資金、零存整付信託、退休基金信託、職工儲蓄信託、不動產信託、年金信託。②授信業務,包括: 對企業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住宅貸款、一般保證業務。③保管箱業務。④其他業務,包括: 證券投資、一般投資、服務代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