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附則,
主要職責
(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區政府和省審計廳、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台州市黃巖區審計局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街道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5、區級政府投資和以區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區級政府投資和以區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6、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措施執行情況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級單位主要領導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事項。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審理法制科牌子)
處理本局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本局宣傳、信息、機關文秘、保密、檔案、後勤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財務管理、離退休人員工作;綜合協調有關事務;組織和指導全局的幹部教育培訓。負責制定有關審計業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計畫;負責審計項目統計,掌握審計項目完成進度;負責對全局審計業務的質量檢查;負責組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負責區本級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辦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區內審協會日常工作,以及對全區內部審計機構的服務、管理、宣傳、交流工作。
(二)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綜合分析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匯總起草年度綜合報告;負責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負責區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覆核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區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承擔研究和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範;配合區委組織部做好區管領導幹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
(三)財政金融經貿審計科
負責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負責鄉鎮、街道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負責區財政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區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負責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負責區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擔上級授權的對國家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的審計;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以及局領導交辦的審計項目;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
(四)行政事業社保審計科
負責與區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中級人民法院、區檢察院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區級行事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負責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新農村建設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審計;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預算和決算的審計;負責對區重點工程的跟蹤審計;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
人員編制
事業單位
(二)區計算機審計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股級職數2名。
(三)區經濟責任審計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股級職數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