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關於發展地方金融業的意見和部署;協調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本區金融發展相關問題,及時向區委、區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二)建立全區金融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與在黃岩的金融管理機構的聯絡,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與在黃岩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協調金融機構和重點企業在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創造條件組織搭建政銀企溝通合作平台。
(三)負責組織協調金融機構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保障。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收集、匯總和分析工作,引導金融機構運用各種金融創新工具和融資平台為黃岩經濟建設尤其是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點區域和中小企業、“
三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負責對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核評價,落實對金融機構的激勵措施。
(四)指導和推動黃岩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與創新工作,加強對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指導;牽頭提出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實施方案;負責協調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推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引導本區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五)負責推進地方創新類金融組織的試點工作。負責牽頭協調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推進和管理工作;負責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綜合協調工作;牽頭協調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
(六)負責指導協調企業上市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擬上市企業的培育、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政策協調、指導、溝通、服務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有關事項確認的核查工作;牽頭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工作;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合作監管;負責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七)負責指導證券、保險業等非銀機構的改革創新工作。指導保險、證券、期貨、信託、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的規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非銀金融機構改制和重組工作;牽頭協調推動證券、保險綜合創新試點工作。
(八)負責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督促落實地方金融業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和評價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處置非法集資和打擊非法證券工作;負責金融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等工作。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金融辦設3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綜合協調和督查辦公室日常政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並進行考評;負責辦公室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文電、機要、保密、政務公開、檔案、宣傳、安全保衛、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辦公室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來信來訪等工作;參與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協助做好作風建設、效能建設及維穩工作;負責辦公室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安全生產、防汛防台、扶貧救災等工作。組織辦理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辦公室
計算機網路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負責辦公室財務管理、車輛及其他固定資產管理。
(二)金融發展科
負責協調推進地方商業銀行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小額信貸組織等機構的改革與發展工作;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本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推進金融體系建設;負責金融情況匯總、綜合信息收集工作;協調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深化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推進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負責牽頭協調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推進和管理、考核評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具體聯繫、協調政策性、國有、股份制、外資銀行機構,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支持;負責對金融機構的考核工作;承擔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負責聯絡、協調推進地方保險、信託、金融租賃等非銀機構的改革、重組和規範管理工作;規範民間融資行為,引導民間資金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協調有關部門處置非法集資和打擊非法證券工作;協調保險、信託、租賃等非銀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三)上市指導科(掛證券期貨科牌子)
負責組織企業改制上市、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政策協調、指導、溝通、服務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有關事項確認的核查工作;負責對證券中介機構執業行為信譽評價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加強對證券、期貨行業的管理;牽頭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負責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工作;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合作監管,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負責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配合證券管理部門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負責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參與推進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的創新工作。
人員編制
區金融辦全額撥款
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級職數3名。
附則
本規定由區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