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體育總會章程

台州市體育總會章程

台州市體育總會是台州市體育社團的聯合組織,是浙江省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體育總會章程
  • 分布單位:台州市體育總會
台州市體育總會章程概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台州市體育總會(TAIZHOU SPORTS FEDERATION)簡稱:市體總(TSF)。
第二條 本會性質:台州市體育總會是台州市體育社團的聯合組織,是浙江省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和一切熱心支持體育事業的各界人士;致力於發展體育事業,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增強人民體質,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建設體育強市,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到政治堅定、依法管理、制度完善、業務精通、服務社會,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與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體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台州市民政局,並在其業務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地址:台州市東海大道680號;郵編:318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廣泛開展民眾性體育運動,積極推進小康健身工程的實施,不斷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整體素質;
(二)配合市體育局加強運動訓練和競賽工作,推進奧運爭光計畫的實施,努力提高我市各項運動技術水平,為國爭光,為我市爭光;
(三)積極參與培育體育市場,努力開發體育無形資產,促進我市體育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四)大力推進體育改革,對體育事業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五)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和 體育愛好者,共同為發展我市體育事業,把我市建設成為體育強市而努力;
(六)通過體育活動,對廣大人民民眾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團隊精神、國際主義教育,培養奮勇進取、頑強拼搏、團結友愛等優良品德和遵紀守法觀念;
(七)承辦由省級以上體育部門委託我市組織的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體育競賽和其它活動,組織參加省級以上組織的體育競賽及其它活動;
(八)積極協助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促進體育科學化;
(九)加強體育社團建設,對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和體育協會、市級行業體育協會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配合市民政局辦理市級體育社團的審批和註冊登記工作;
(十)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體育交流活動,加強與港、澳、台同胞和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承認本會章程,市級各單項運動協會、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以及各縣(市、區)體總,經申請並經本會常委會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獲得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六)服從本會的管理,接受本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研究和制定全市體總的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本會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屬於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根據需要可設立專職副主席。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決定和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榮譽委員(榮譽委員在擔任本會常委以上並對體育事業作出貢獻的老同志中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協會部、活動部、外聯部。各處(部)設負責人1名,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社會贊助;
(三)政府撥款和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市體育局財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活動日常開支由常務副主席審核、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行政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實施。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名稱及與本會名稱有關的專用標誌(如會旗、會徽、會歌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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