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章程

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章程

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章程是由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發布的一篇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章程
  • 發布者: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
  • 發布時間:2017年1月20日
  • 類別:管理章程
發布背景,全文內容,

發布背景

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章程發布。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簡稱“浙馬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Marathons and Running Association簡稱ZMRA。
第二條 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管理馬拉松及路跑運動的專業性民眾體育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馬拉松及路跑組織承辦單位、馬拉松賽事運營單位、新聞媒體和馬拉松愛好者,貫徹落實國務院46號檔案精神,推動全省馬拉松運動安全、有序、健康地發展,豐富民眾的業餘文體生活,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是浙江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體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體育場路212號,省體育大廈1111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開展業務培訓、技術諮詢、組織或承辦比賽、提供馬拉松賽事競賽組織服務工作、提供賽事所需的器材,指導全省馬拉松及路跑運動的開展,推動該項目的普及與提高,助推全省馬拉松及路跑運動健康有序發展。
本會的職責。
(一) 充分協調全省各地資源,加強與各地馬拉松賽事組委會的溝通與協作,實現賽事資源利用最大化。
(二) 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省性競賽制度、競賽計畫、競賽規則和裁判守則,負責對全省本項目競賽工作的指導。
(三) 指導本項目裁判員、志願者、醫療救護人員隊伍的建立健全工作;組織開展裁判員、醫療救護、志願者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 制定馬拉松賽事在我省境內的總體計畫和具體組織實施辦法。
(五) 組織協調馬拉松賽事的宣傳、新聞出版和相關賽事活動的信息發布等項工作。
(六) 制定省內馬拉松賽事的舉辦標準和競賽規程,指導省內馬拉松比賽的線路制定與場地布置。
(七) 積極開展與本賽事有關的市場開發和業務諮詢服務。
(八) 搞好本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本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九)積極吸收相關體育賽事運營公司參與各地馬拉松賽事的推廣與宣傳工作,以推動馬拉松賽事產業鏈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自願申請加入浙江省馬拉松及路跑協會的願望與要求;
(三)在馬拉松(路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的人;
(四)能夠支持配合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入會流程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可在浙江馬拉松官網下載);
(二)協會秘書處審核後,發給會員登記表;
(三)經所在單位同意蓋章,會長審核後成為正式會員;
(四)發放會員或團體會員證書,單位會員發匾。
第十條 單位會員
(一)各馬拉松及路跑賽事組委會,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二)各地體育策劃、體育運營和賽事公司,也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報社、電台、廣播、新媒體等新聞單位,可申請加入本會;
(四)各市、縣(市、區)馬拉松(長跑)協會及按規定審批註冊的民眾性馬拉松及路跑俱樂部,在向本會正式履行申請手續以後,可申請加入本會,也可以分會形式加入本會,並在所屬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馬拉松及路跑活動擁有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權;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
企業家、賽事策劃運營公司負責人、體育記者、路跑愛好者、馬拉松賽事裁判均可通過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 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 本協會會員有相關馬拉松及路跑賽事部分名額的報名優先權;
(五)企業會員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取得賽事單位合作權;
(六)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認真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 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權益;
(五) 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本會會員將終止和取消其本會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並給本會或本會會員單位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二)不按時交納會費和其他應交納的款項;
(三)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會員要求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書,其會員資格即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服從上級領導單位的領導和監督。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並報請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會員聯合制和單位、部門及有關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舉產生:
(一) 體育主管部門和本會常設機構的代表;
(二)單位會員代表;
(三) 個人會員代表;
(四) 有關單位的代表。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協商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審議通過理事會及其領導機構的人員組成方案;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經本會理事會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書面要求,可舉行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議事,其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副會長以上領導人;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 聽取會長的工作報告;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具體由設在浙江省體育競賽中心的常設機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的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浙江省體育競賽中心(省體育大廈1111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由本會會長推薦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協助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支持浙江省境內馬拉松賽事,支持力度較大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可特邀擔任本會的領導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常設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在理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常設機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職責。
(一) 競賽服務委員會。
1.制定、執行浙江馬拉松積分賽制度;
2.對馬拉松及路跑愛好者進行培訓和組織管理工作;
3.馬拉松及路跑裁判員培訓、等級考核和組織管理工作;
4.指導各地馬拉松及路跑賽事的競賽組織管理工作;
5.提供有償的網站報名和後續保障系統服務工作;
6.協助當地醫療保障團隊,指導馬拉松賽事應急救護和培訓工作;
7.提供有償賽道專用AED的保障服務;
8.提供無線電通訊(對講機)設備保障服務。
(二)賽事指導委會員。
1.由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體育部門主辦的馬拉松及路跑賽事組委會組成;
2.指導相關賽事組委會起草、修訂當地的馬拉松競賽規程;
3.相互間提供賽事資源和物資,達到資源整合利用;
4.互派賽事技術人員,以達到相互學習目的;
5.參與評選特色馬拉松賽事工作;
6.承辦協會年會的工作;
7.組織與國內外國際品牌馬拉松賽事組委會相互交流學習活動。
(三)媒體宣傳委員會
1.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賽事階段性的宣傳計畫;
2.發揮“浙馬”信息平台,宣傳地方賽事信息;
3.為需要的賽事提供策劃、宣傳、包裝工作;
4.協調相關媒體做好地方賽事的宣傳工作;
5.構建本會內部信息交流網路,傳遞本會會員的工作信息。
(四)市場開發委員會
1.關注馬拉松賽事的市場發展情況,為各組委會提供市場需求;
2.指導地方馬拉松組委會進行市場開發工作;
3.為市、縣馬拉松組委會與賽事運營單位引線搭橋;
4.為市、縣馬拉松賽事提供有償的策劃運營服務;
5.綜合相關賽事,進行整體市場開發和宣傳;
6.組織籌辦馬拉松年會及項目座談會。
第三十四條 各工作委員會由一名負責人和若干成員組成,由 負責人負責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選由會長提名。
第三十六條 各工作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制定工作細則,經對應的工作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
(三) 培訓和廣告收入;
(四) 有償服務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因某種原因需要終止活動時,需經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