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的相關信息,特編制《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何獲取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如何依申請獲取政府沒有公開或不宜公開的信息及確保政府依法及時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隨之作出調整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工作機構名稱: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
辦公地址:椒江區建設路7號
辦公時間: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具體內容需查閱《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區建設路7號)或區行政服務中心、區檔案局、區圖書館查閱索取本機關有關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網站是第一公開平台。此外,還採用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便民資料、公開欄(電子顯示屏)、會議(座談會、諮詢會)等輔助性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信息分類
當前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編排,由“區生態環境分局領導及分工、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財政資金、人事信息、回應關切、公告公示”等內容。
(五)編排體系
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信息標題、索引號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標題、發布日期、發布單位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標題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發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政府信息的發文編號。具體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主配分類、發布機構、文號、生成日期、正文等內容。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辦公地址:椒江區建設路7號;辦公時間:工作日;
(三)受理程式
1、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人,應填寫《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下載。
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當面、傳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信息公開申請”字樣;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到受理機構當面提出口頭申請。
(2)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信箱。 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利益關係密切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當面提交書面申請。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1)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本機關掌握的信息,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處理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五)申請費用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六)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和保障
主動接受監督。同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者。
(一)申請人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椒江區人民政府、椒江區監察局或椒江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舉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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