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引領,以創建全國文明漁港為目標,完善漁港管理設施,健全漁業管理機構,強化漁港保障能力,全面加強漁港資產管理、日常管理和漁港監督管理,不斷提升漁港綜合服務功能,為實現漁業提質增效、減量增收、綠色發展、富裕漁民提供支撐。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等級以上漁港港域港權基本明晰,中心漁港和一級漁港管理設施基本完備,建成漁船簽證、漁船檢驗、執法扣船、災害預報、監控信息等相結合的“五位一體”管理平台,漁港監督、安全生產、環境保潔、服務保障等管理與服務功能齊全,管理體制健全,服務有序到位,運行規範高效。
二、強化漁港產權和經營管理
(三)明晰漁港資產權屬
經批准認定的漁港應當劃定陸域、水域範圍,明確港界,並根據需要設立界碑(標)。國家對於其投資興建的漁港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享有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或個人不得隨意處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其他投資者依法享有對所投資設施的所有權。
(四)依法保護漁港產權和資產
漁港範圍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建設需要確需占用二級及以上漁港陸域、水域和漁港設施的,應當經省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占用漁港或部分改變漁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補一”和“補償在先、占用在後”的原則,由占用者負責異地重建並給予相應補償。
(五)加強漁港經營管理
按照現代漁港經濟區的理念,充分利用臨港區位優勢和漁港的開放性特點,盤活漁港相關資產,積極探索漁港經營權市場化運作,吸引民資投資經營漁港,開發漁港經濟區,做大做強以涉漁產業為主的漁港經濟,促進漁港資產保值增值,實現“以港養港”的良性循環。
三、強化漁港管理基礎保障
(六)完善漁港管理基礎設施
結合漁港建設,有重點地分期分批建設漁船進出港簽證站和漁政執法基地,統籌謀劃椒江前所、臨海紅腳岩、路橋金清、玉環坎門等扣船所建設,有力配合漁場修復振興和“一打三整治”專項執法行動。根據漁船“集中檢驗、分類管理”的原則,在部分漁港港區布設漁船定點檢驗站,依託漁港加強漁船檢驗規範化管理,解決漁船檢驗力量不足和檢驗地點分散等問題,提升漁船檢驗效率。
(七)提升漁船安全避風保障能力
整合提升海洋水文、氣象觀測設施,在每個縣(市、區)布設1-2個潮位觀測站,所有漁港配置自動化氣象觀測和綜合信息接收發布設施,重點漁港建有海洋水文觀測站,配備齊全港區航標、消防設施,進一步提高漁港防災減災、漁船安全避風保障能力。
(八)建設漁港信息化管理平台
收集漁港的相關數據,對等級以上漁港進行三維實景圖像採集,接入海洋與漁業管理一張圖,建設數字漁港,實現可視化的三維實景動態監視監測。以漁港為平台和載體,同步推進漁港安全監控網路建設和漁船進出港電子識別系統,加強對漁港和在港漁船實時監控,依靠網際網路和物聯網技術,建設漁港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漁港管理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
四、強化漁港日常管理維護
(九)加強漁港環境保潔
按照創建全國文明漁港的目標和要求,加強漁港水域和陸上防污清污及垃圾清理等工作,配備必要的垃圾、污油回收處理設施,最佳化港區環境,使漁港水域清潔、水質良好、環境優美,無明顯魚腥異味。推進漁港區域違法亂建和違法圍填海的治理,確保漁港周圍無違章搭建設施、障礙物,無嚴重污染源。
(十)加強漁港設施維護
加強漁港設施的維護保養,保障漁港設施安全運行。對漁港航道疏浚和基礎設施大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應以項目化進行管理。對於漁港水毀工程的搶修,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程式,及時搶修,保障漁港基礎設施和漁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積極探索漁港公益設施納入保險,抵禦化解漁港設施台損的集中風險。
(十一)維護漁港正常生產秩序
加強漁船指揮、調度和安全停泊,保障漁港碼頭靠泊秩序;維護港區道路暢通、漁貨交易便捷、水電油冰等漁需物資供給便利,提高漁民民眾滿意度。
五、強化漁港監督管理
(十二)加強漁港監督隊伍進駐
在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等重要漁業港區,要專門派駐漁港監督機構,其他漁港要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漁船簽證、漁船檢驗、漁政執法等機構整合,多塊牌子一套班子,積極爭取公安、邊防的支持,切實履行港區行政管理、港區監督執法和港區漁船管理等職能,實現漁港綜合管理。
(十三)規範漁船進出港簽證管理
以漁港為平台,強化登船檢驗和現場簽證,重點檢查漁船職務船員安全配置和高危漁船安全狀況,及時整改和消除漁船事故隱患,確保漁船安全適航。
(十四)強化港口檢查和執法監督
在漁船相對集中泊港時段,重點安排在伏季休漁期間,強化港口檢查和執法監督,落實漁船防污、防火和防台等“三防”管理,維護漁港管理秩序,保障漁船錨泊安全。
六、強化漁港管理制度建設
(十五)依法制定漁港港章
對列入省漁港布局規劃的漁港,應充分考慮漁港特定的自然環境、通航條件、漁船船型、漁民進出漁港習慣等,按照科學民主決策的程式,加快制定或修訂漁港港章,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對未列入省漁港布局規劃的等級外漁港或避風岙口,應制定村規民約,規範漁港管理秩序。
(十六)完善漁港管理制度
制訂和完善漁港船舶停泊、裝卸、簽證、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管理漁港。建立通訊岸台值班、漁船調度指揮、糾紛調處、消防保衛、環境保潔、大風警報、海浪預報、災情預報傳送等制度。編制港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搶險救助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七、強化漁港管理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
沿海縣(市、區)漁業部門應當積極向當地政府做好匯報,爭取當地政府加強對漁港綜合管理的領導,健全機構,落實職責,明確任務。積極推動相關部門和漁港所在地鄉鎮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漁港綜合管理工作。
(十八)加強機構和人員保障
根據漁港區位優勢、歷史淵源和建設規模,建立健全漁港管理體制機制。對投資規模大、牽涉面廣、管理內容多的中心漁港及綜合性大中型漁港,應建立專門的漁港管理機構,積極爭取正式編制,或通過人員內部調劑、社會招聘相結合解決管理人員問題。對於二級以上漁港要全面落實管理責任,設立常駐或派駐機構。漁港管理機構可以單個設立,也可以在重點漁港設立,兼管縣域範圍內其它漁港。三級以下漁港可委託鄉鎮、村(社區)管理。
(十九)保障漁港管理和維護經費
沿海縣(市、區)政府是漁港日常管護的責任主體。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科學安排好漁港歲修計畫,把漁港管理和維修資金列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積極爭取省級漁港設施維護資金,加大對漁港公益性設施維護的投入,保障漁港公益性設施年度維護保養和水毀設施應急搶修的資金所需。
(二十)積極探索漁港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管養分離”的新模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漁港管理服務,積極探索有償服務、委託服務、代管服務等形式,指導組建漁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管理漁港的日常養護維修,實行專業化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