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組織編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制訂固定資產投資、運輸生產、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負責全市道路和水路運輸、汽車維修、城市出租汽車、汽車駕駛學校和交通從業人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引導交通行業最佳化運輸結構和協調發展;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
(四)負責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
(五)負責水路、公路交通規費稽徵,並進行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指導和管理交通行業融資工作,開展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交通行業的法制工作;負責公路路政、運政、航政管理工作;負責交通系統行政執法的管理和監督。
(七)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組織、指導交通行業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引進、交流、智力開發、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八)指導交通行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工作;監督管理交通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衛和“三防”等工作。
(九)負責台州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管理局屬企事業單位。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負責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會務、信息、信訪、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保衛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和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及計算機網路的安全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組織交通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和部門工作責任制考核;承擔法律法規賦予市交通運輸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審批職能。
(二)政治處
負責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局管幹部;負責指導全市交通精神文明建設、隊伍建設、崗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擬訂年度新聞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對外新聞宣傳工作;做好系統相關社團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行業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體制改革、法制科研、技改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交通運輸相關政策,起草有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交通運輸系統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治理公路、水路“三亂”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的審核、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技改計畫;負責交通運輸技改項目的審查、監督工作;管理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交通運輸科技情報工作。
(四)運輸管理處(掛安全處牌子)
組織擬訂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和參與擬訂物流行業政策、制度和標準;協調重點物資、緊急物資、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和春運、軍運工作;負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客運、計程車的行業管理,維護運輸行業公平競爭秩序;指導城鄉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和管理;指導協調交通物流等有關服務業工作;組織全市性綜合交通運輸應急保障,擬訂並監督實施應急保障預案,指導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指導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有關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依法組織或參與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指導交通建設融資平台的建設;組織編制交通運輸年度部門預算;負責全市列入省交通建設計畫項目的資金財務管理和市本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調度及財務管理;負責公路車輛通行費徵收的行業管理;負責交通經費的申報,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對局屬單位的相關財務檢查,指導並監督交通專項資金和局屬單位經費的使用;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財務與審計工作。
(六)建設管理處
組織編制、實施和檢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協調公路、陸島交通碼頭工程項目建設,負責限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限上項目的審查、報批;參與或組織公路、水路工程項目交工、竣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工程施工企業及其人員的資質,維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秩序;指導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質量技術監督、監理和造價定額工作。
(七)發展規劃處
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各專項建設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年度投資計畫的建議;承擔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編制、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路、水路交通、站場建設項目立項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負責綜合統計數據的分析、發布和信息預測等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和場站規劃。
(八)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幹部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台州市交通運輸局機關編制32名(含交通戰備辦公室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交通戰備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5名。
事業單位
(一)台州市公路管理處(台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隊)。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51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含副支隊長、總工程師)。內設機構7個,副科職數7名。
(二)台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隊高速公路大隊。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8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3名。
(三)台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5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處級,領導職數4名。
(四)台州市公路運輸管理稽徵稽查支隊。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5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五)台州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台州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7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六)台州市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處。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5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七)台州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八)台州市出租汽車調度監控中心,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科級職數1名。
(九)台州市公路管理處職工學校,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0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科級職數1名。
(十)台州市公路管理處機務材料站,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編制由15名減為7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科級職數1名。
(十一)台州市公路工程諮詢監理所,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由20名減為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科級職數1名。
(十二)台州市交通勘察設計院。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由35名減為2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3名。
(十三)撤銷台州市聯運辦公室,核銷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名。
行政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切實履行市委、市政府賦予的職責,促進局機關行政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建立高效率運轉、高質量服務、高要求管理和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特制定本規則。
二、局機關行政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到依法行政;要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議、決定,依法自覺接受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要堅持貫徹集體領導、分工分級負責、科學民主決策、全面落實的工作原則,重大問題必須經局黨政聯席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一經決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
三、局機關各處室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局各項工作部署。
四、局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局黨政聯席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勤奮工作,依法行政,按章辦事,講求實效,文明禮貌,廉潔自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爭當人民滿意的公務員。
第二章 局領導、處室負責人職責
五、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局的行政工作,副局長、總工程師協助局長工作。局長外出時,委託副局長主持全局工作。
六、書記、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黨政領導聯席會議,局長主持局長辦公會議。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局黨政領導聯席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局長、總工程師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長委託,盡職盡責地做好分管範圍及其它專項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局長匯報。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提交局黨政領導聯席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處室實行處長(主任,以下簡稱處長)負責制。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負責主持處室全面工作,直接向局長和分管局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副處長協助處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處長委託負責處理其它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
第三章 會議議事規則和程式
九、局行政工作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十、局黨政聯席會議由局黨委成員、正副局長、總工程師組成,由局長(書記)或由局長(書記)委託副局長(副書記) 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員為局政治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和與議題相關的有關處室、局屬單位及局黨政領導班子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省交通廳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研究決定全市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範性檔案、計畫、措施等和局機關的重大問題以及上級交辦的重大事宜。
(三)、通報全市交通工作的重要情況;
(四)、討論決定其它需局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局黨政聯席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一、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總工程師組成,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員為局機關各處室負責人、市港航管理局、公路管理處、運管稽徵處、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主要負責人及局領導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決定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局召開的全市性重要會議的準備事項;
(四)、研究部署全局和局機關階段性工作,局領導、局機關各處室和局屬有關職能處負責人交流工作,匯報情況;
(五)、討論需要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它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十二、局專題會議由局長、副局長或總工程師主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分別召集有關處室、有關部門、局屬單位和縣(市、區)交通局負責人出席。主要研究、協調、處理局工作中的一些專項性問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三、局黨政聯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局領導班子提出、局辦公室收集匯總,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局長(書記)或受委託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副局長(副書記)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
局黨政聯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辦公室秘書起草、主任審閱後,送局長(書記)或受委託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副局長(副書記)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十四、嚴格控制以市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各處室需召開業務會議,應事先報局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定。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
第四章 公文審批
十五、公文按局領導分工和本規則規定的許可權辦理,並符合《台州市交通局公文處理實施意見》的規定。
十六、主送局的公文,均應經局辦公室按程式送批、運轉,不得多頭接收和送批;未經局辦公室簽收批送的公文不予辦理。直接報局領導個人及處室的需由局辦理的公文,應送局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按程式運轉。
十七、下列公文屬一般公文,原則上由局辦公室按照職能分工直接批送局分管領導或相關處室辦理。職能分工不明確的,由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局主要領導審定。
1、各縣(市、區)交通局報局審批事項的公文。
2、局屬單位報局審批事項的公文。
3、省、市直單位和其他不相隸屬單位報局辦理的公文。
4、省交通廳及廳屬單位、省公路局布置單項性工作需局辦理的公文。
5、縣級交通局所屬公路、運管、港航管理機構等向局的越級行文,除特許外,局不予收文。由局辦公室視情退回或批送有關部門(單位)參閱。
十八、下列公文屬重要公文,由局辦公室按照分工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後,按程式送有關處室(單位)辦理。其中單項性工作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全局性工作或指明交辦事項報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審批。
1、市委、市政府、交通廳布置工作需局辦理的公文。
2、市直單位布置涉及計畫、財務、審計、建設項目、人事、外事、勞動、工資等工作需局辦理的公文。
3、交通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同志的批示件和交辦事項。
4、各縣(市、區)政府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批轉需局辦理的公文。
5、交由局辦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6、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訴訟答辯書。
十九、上級和同級單位的普發檔案、重要簡報、信息等,不需要辦理的,送局各領導和有關處室(單位)傳閱。
二十、以局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局主要領導簽發;其它局發公文,按職責分工由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發;緊急公文,在局分管領導不在機關的情況下,可由局辦負責人電話匯報並得到同意意見後先發,事後補簽。
二十一、以局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局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中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的,或文內註明經局領導同意的由局分管領導或局主要領導簽發。
二十二、局機關內設處室不得以處室名義行文。草擬檔案應嚴格按公文處理程式和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初稿經處室負責人審閱後,送辦公室審核,涉及到其它處室的,由辦公室送有關處室會簽,然後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送領導簽發。
二十三、審批檔案,主批人應提出明確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核(會簽)人也應簽署“擬同意”、“同意”或其它具體明確的意見。
二十四、局及局辦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五、要加快辦公自動化進程,努力提高公文運轉的效率。
第五章 工作紀律
二十六、局領導和處室(單位)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局舉辦的各類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知識講座、學習班等,局領導和處室(單位)負責人應帶頭參加。
二十七、局領導和處室(單位)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二十八、局長出省出國調研考察,需本人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副局長外出調研考察,需本人事先向局長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告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告知其他局領導。
處室主要負責人出差,要向分管局領導報告,出差3天以上應向局長報告;處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出差,要向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向處室內其他同志通報。
局領導和處室負責人出省出國調研考察回局後,應向原批准領導報告,重大問題和情況應在局黨政聯席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上通報。
(四)局領導除參加市委、市政府及局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原則上不出席開工、竣工、掛牌等和各類“節”的活動。少數意義特別重大確需局領導參加的活動,由局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局長同意後安排。處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未經分管局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參加各項禮儀活動,更不得代表局參加。
(五)局原則上不參加各類活動的祝賀。意義特別重大或與局工作關係特別密切確需同賀的,需經局辦公室審核後報局領導批准。
(六)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局黨政聯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專題會議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按組織原則在內部逐級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在公開場合有任何與會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七)凡會議決定需要辦理的事項和局領導交辦的事項,各承辦處室(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未規定辦理期限的,一般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緊急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急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局收到的公文,局辦公室應及時運轉,做到急件隨到隨運轉,原則上當日檔案當日清。處室(單位)接到需辦理的公文,一般公文在8個工作日內辦畢,緊急公文在3個工作日內辦畢,特急公文在1個工作日內辦畢。
局內處室之間書面徵求意見,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未規定反饋時間的,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急件在1個工作日內、特急件在0.5個工作日內反饋,屆時未反饋意見的視作“同意”。
(九)局全體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牢固樹立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上級傳送局的涉密性檔案、資料,由局辦公室按要求確定受閱範圍和對象。受理涉密性檔案、資料的處室(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傳遞和保管,並按規定存檔和銷毀;受理涉密性檔案、資料的個人,閱後即送回保管人員,不得隨身攜帶或出借他人。局內形成的涉密性檔案、資料,由各受理人員負責保密。涉密性資料未經保密處理不得複製,按保密規定的複製件應按正式涉密性檔案、資料進行登記、保管、存檔和銷毀。
要確保局信息網運行的安全保密。局辦公局域區域網路和外網之間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凡與外網聯接的微機未經批准不得處理局內信息;經批准在外網發布的信息必須是能對外公開且能展示局良好形象的信息。
向各種報刊供稿和向社會發布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事項和不宜公開的事項。
各處室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是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若發生泄密事件,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視情節追究處長或主持工作副處長的責任。
(十一)嚴格督查制度。局辦公室要對制度執行情況、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對不按規定落實的,要視情予以通報。凡一年內此類通報出現3次以上的處室(單位)和個人,將取消評先進優秀資格,並對次數較多的處室(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十二)局各處室要規範行政行為,實行政務公開,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的,要按黨紀政紀嚴肅查處。
二十九、本行政工作規則從2003年9月1日起實行,原行政工作規則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