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嚴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是《晉書·律曆志六》中的一段文字。 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其二中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晉書·律曆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