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繼承法是古代羅馬時期繼承法律制度的總稱。羅馬繼承法的產生、發生和完善可分為三個時期:(1)市民法時期。為早期的羅馬繼承法律制度。這一時期的繼承制度主要指概括繼承,以法定繼承方式為主。它是早期羅馬家庭奴隸制經濟的產物。(2)萬民法時期。這一時期的繼承制度主要指共和國時期以後通過裁判官的創製而逐步形成確'立的繼承制度,主要適用家外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方式,又稱“遺產占有繼承”。(3)統一法時期。這一時期市民法和萬民法合二為一。
繼承制度得到了完善,並基本上發展成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較全面地確立了繼承權的享有,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產的分割,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繼承權受侵害時的訴權等內容。羅馬繼承法對後世各國的繼承立法影響極大。近現代繼承法基本上源於羅馬繼承法,許多制度和理論也成為近現代繼承法的基本模式和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