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物協會是一個以開展文物研究、交流、宣傳、保護和合理利用等項活動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獨立的非營利性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文物協會
- 名譽會長:張寧
- 類型:協會
- 宗旨:遵守社會職業道德的規範
協會介紹,協會宗旨,協會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協會擁有一批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他們在考古、古建、文物管理、文物科技、規劃設計、文物出版、博物館以及古代青銅器、金銀器、陶瓷、玉器、工藝品、書畫、碑貼、雕塑、古家具等領域,均有極高的造詣,成為學會的智力資源和優勢。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和國家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職業道德的規範。團結一切關心、熱愛、支持國家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宣傳、貫徹、實施《文物保護法》。
協會任務
積極開展各種收藏保護古代文物的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培養會員學習和運用有關法律的自覺性,提高會員對古代文物的收藏意識與保護,以及收藏古代文物的科學性;指導、維護其正常收藏活動和權益;舉辦民間古文物收藏品展示會、交流會,提高鑑賞及收藏古文物的水平,促進古文物收藏者之間的交流;積極發展古文物收藏文化產業,為古文物收藏愛好者傳遞信息 ,提供展示平台,架起古文物收藏者與社會的橋樑 ; 加強與港、澳、台古文物收藏家之間的聯繫與友誼,團結海外華僑、華人同好,以收藏為紐帶,增進彼此交流與借鑑,拓展我國古文物收藏家的收藏視野與市場,共同促進中國古文物收藏事業的發展和祖國的和平統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古文物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有全國文物工作者、專家、學者、收藏家、相關的文物專門機構,以及支持、關心、熱愛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的全國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及香港特區政府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職業道德的規範。團結一切關心、熱愛、支持國家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宣傳、貫徹、實施《文物保護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識和文物保護意識,開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復研究、文物交流與市場研究,促進國家文物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弘揚民族文化和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駐地為香港千色廣場2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1、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2、開展有關文物的各種專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供關於保護利用的意見和建議。
3、開展古文物研究,開展國內外和國際的文物學術交流活動。
4、編輯、翻譯、出版文物資料、文物專著書刊,拍攝文物資料和電視片,舉辦文物展覽。
5、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文物保護材料的科技研究,開展文物的仿製、複製、諮詢、鑑定等各項工作。
6、開展海內外的文物交流,弘揚中華歷史文化。
7、舉辦文物知識、技能培訓班,培訓文物人才。
8、團結海內外熱心文物事業的人士,開展文物考察研究,特別加強與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9、在政策、法律範圍允許的條件下,創辦與文物密切相關的實體。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3、從事文物專業的工作人員;熱心、關心、支持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愛好文物收藏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2、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3、經協會辦公室核實、秘書長審定,報會長會議通過並頒發會員證書;
4、由本會辦公室造冊登記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獲得本會提供的資料和刊物;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會長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協商、選舉和罷免會長會議組成人員;
3、審議會長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由本會各分支機構、各學科代表推薦,經會長會議審定、聘任並頒發聘任證書。
本會理事為榮譽職務,理事會為諮詢機構,必要時可代行代表大會職能。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會長會議是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在會長主持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理事的聘任、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大決議須經到會長會議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8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能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會長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3、本會包括對外合作在內的各項有關重要檔案,均由法人代表簽字;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召開秘書長辦公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設立辦公會,實行集體領導;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贊助;
4、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香港特區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長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