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學派

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亦稱“刑事古典學派”。是反映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新興資產階級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學思想流派。犯罪學的第一個重要理論學派。產生於18世紀中期。代表人物為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和英國法學家邊沁。英國啟蒙思想家J.洛克亦提出,只有法律才是善與惡的標準。奠定該學派的理論及思想基礎,被稱為“近代刑法之父”的費爾巴哈完成該學派的理論體系。該學派的基本假設:(1)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樂的動物;(2)若沒有懲罰的威懾,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認為犯罪原因有:(1)人在社會上可自由選擇犯罪行為或守法行為,以滿足其需要或解決問題;(2)用犯罪方式解決問題更具吸引力,因它可用較小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報酬;(3)社會對犯罪的反應及懲罰措施可抑制人們選擇犯罪方式來解決問題的傾向;(4)社會的反應及懲罰越嚴厲、確定、迅速,就越能控制犯罪行為;(5)最有效的預防犯罪方式是足以抵消從犯罪中獲得報酬與快樂的懲罰。這種犯罪學思想成為19世紀刑法改造運動的原動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典犯罪學派
  • 時間:十八中紀中葉
  • 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
  • 功利主義哲學: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因素
犯罪心理學
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負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3)而(嚴重的) 懲處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學派的思想出現時正逢了刑法學的改革,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懲處方法。斯時,很多法律上的變革相繼出現,法國大革命所導致的、美國的法制的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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