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制公司稅

古典制公司稅是指資本主義國家公司稅的一種類型。其特點是,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潤都要繳納公司稅,公司支付的股息不能從利潤總額中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股息,還必須作為投資所得再繳納所得稅。也即將公司和股東看作彼此獨立的所得者,分別予以課稅。美國、荷蘭、盧森堡的公司稅屬於這種類型。資產級級學者對古典制公司稅的看法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贊成古典制公司稅者認為,公司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法人實體,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有力因素,它和股東個人一樣有獨立的納稅能力,因而應獨立納稅。

反對古典制公司稅者認為,公司稅歸根到底是由股東承擔的,古典制公司稅對股息存在著重複徵稅,與非股份公司形式的企業相比,稅負不平,因而不合乎公平原則; 而且古典制公司稅對股息重複徵稅的程度還與公司對利潤的分配方式直接相關,當公司利潤一定時,其中用於分配的數額越大,則公司和股東承擔的總稅負就越重,反之則越輕。基於這些理由,他們主張不獨立徵收公司稅,而只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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