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國古代朝廷或官署關於文書的發布、執行和管理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代文書制度
文書起源,文書形式,文書機關,工作制度,保密制度,
文書起源
古代文書制度指中國古代朝廷或官署關於文書的發布、執行和管理的制度。
文書在中國出現很早。甲骨卜辭證明,殷商時代就已開始運用公文來記錄王室的活動和發布政令。周時有些鐘鼎銘文載有官文書,《尚書》中的“誥”也是周代的文書。這時的文書制度還處在形成階段。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以後,文書制度逐漸形成,愈到後來愈趨完備。
文書形式
在封建時代,皇帝的詔令是國家最重要的公文形式。
凡軍國要事、法律命令、賞賜封贈、刑罰懲戒、田賦徭役、天文曆法等一切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和重要事務,都以皇帝的名義頒發詔令一類的文書來進行處理。
皇帝詔令類文書有:制、詔、策、敕、冊、誥、旨、令、諭等。各種名稱的文書在使用上各個朝代是不同的。唐代發布政令的常用文書是敕;宋代是御札和敕牒;元代是聖旨;明代是詔書和敕諭;清代是上諭和寄信。“寄信”是清代特有的一種機密文書,由軍機處封發,內容涉及“誥誡臣工,指授方略,查核政事”,通稱“廷寄”。
臣工上奏皇帝的上行文書,無論種類、用途、規格、體裁,都有嚴格的規定。據《唐六典》卷8載:“凡下之通於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彈,三曰露布,四曰議,五曰表,六曰狀。”《明會典》通政使司條規定:“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系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總括歷代臣工上奏類文書有:奏、章、表、啟、狀、箋、議、揭貼、制對、題本、奏本、奏摺等。
大體上表、箋一類是臣下對皇帝歌功頌德的賀章,題、奏、揭貼是關於政務的請示報告。在清代,“大小公事,皆用題本,用印具題”,而對於“不便宣漏於本章者”即用奏摺(《清會典事例》卷十三),所以奏摺的重要程度在題本之上。但是在奏摺中也有“請安折”之類毫無實際內容、只是向皇帝表示效忠的東西。
在國家機關之間,上行文書有牒、申、呈、詳、稟;下行文書有符、帖、牌、票、 檄; 平行文書有關、刺、移、咨、牒、照會;此外還有具有專門性質的財政會計文書、戶籍土地文書、會盟涉外文書等。
文書機關
中國古代對於文書工作雖有專管、兼管之分,但都由政權機關的機要部門負責。
以中央機關為例,秦和西漢由丞相府處理文書工作;東漢由尚書台主管;唐、宋由中書省、尚書省、門下省及樞密院分掌;明、清由內閣、通政使司、六科、六部執掌,清代還創設軍機處、奏事處等機構,承辦廷寄和接收奏摺。
工作制度
這一套制度保證了文書工作的質量,加強了文書工作的效率,從中也反映了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特色。
《唐六典》、明清會典均列專門章節記述文書制度。如有違反,則要處刑。例如,文書傳遞稽程,唐律規定“諸稽緩制書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繕寫公文如貼改挖補,也要處刑,“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唐律疏議·職制》),“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明律·公式·增減官文書》),清律同。對於違反避諱制度“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余文書誤犯者笞五十”,“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唐律疏議·職制》)。 甚至有的官員因為在公文中“虛詞繁文”也受到懲罰。朱元璋就曾經杖責上書一萬七千字中只有五百字是正題的刑部主事茹太素,並下令“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明實錄》卷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