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人罪

出入人罪

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入人罪
  • 拼音:chū rù rén zuì
  • 解釋:法庭裁判錯誤,把有罪的人認為無罪,把無罪的人認為有罪
  • 出處:《唐律·斷獄》
成語典故,詞語辨析,

成語典故

出 處 《唐律·斷獄》:“即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 宋·王禹偁《用刑論》:“然見其用刑與古相戾,何者?今法吏所禁之切者曰:‘故出入人罪而已。’”
示 例 有依此律~者,以故論。 ★《明史·刑法志一刑律名。承審官員對無罪者判為有罪以及將輕罪判成重罪,謂之“入罪”;或把有罪者開脫成無罪以及將重罪判為輕罪,謂之“出罪”。出入人罪又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因受人財物及法外用刑而故意歪曲法律、事實, 以致出入人罪者,稱故出入人罪,簡稱“故入”、“故出”;如果由於過失而出入人罪者,稱為失出入人罪,簡稱“失入”、 “失出”。據《大清律例·刑律·斷獄》“官司出入人罪”律文規定,對於故入與故出處刑大致相同,失入則比失出處刑稍重。出入人罪的處刑原則是: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若增輕作重或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並以典吏為首,首領官減典吏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詞語辨析

【拼音代碼】: crrz
【近義詞】: 故入人罪
【用法】: 作謂語、賓語;指妄自給人加罪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