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是從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經營等許可證核發,主要從事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將口岸衛生許可證改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作    用:從事口岸各項經營衛生許可證核發
  • 現    狀:後置審批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

項目背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第1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1986年2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3月6日衛生部發布並施行)第107條;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80號(2004年7月1日公布並施行)。
4、關於進一步規範口岸衛生檢疫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質檢衛函[2005]72號,2005年8月25日發布並施行);
5、《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總局局長令第88號,2006年3月1日發布,2006年4月1日施行。
6、質檢總局關於調整國境口岸衛生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質檢總局2015年第83號,2015年7月9日發布,9月1日施行)
7、關於調整國境口岸衛生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質檢衛函[2015]39號)
8、關於調整《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式樣的通知(質檢通函﹝2015﹞444號,2015年9月1日施行)

組織機構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聽證、現場檢驗、檢測、監測、鑑定、專家評審和整改的時間不計在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衛生許可證。
(一) 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
1、按照本指南附屬檔案中所需提交申請材料的要求,準備有關申請材料(可諮詢衛生檢疫監管處),向檢驗檢疫的受理機構進行申報。對於申報時未能提供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工商預登記證明、單位成立證明檔案及負責人身份證明以及情況說明。辦理好營業執照後應立即補交。
2、受理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5日內告知材料是否齊全。對於材料需補正的,申請單位應在5日內予以補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受理機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決定。對經補正,申請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將不予受理並出具書面決定。
3、審查機構組織專家考核組,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檢查,包括對申請單位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及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不包括申請單位不合格項目整改時間)。
4、對於檢查、檢驗、檢測、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將向申請單位下達書面整改意見。申請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後,提交書面報告及驗證材料,經檢驗檢疫機構複查達到要求的,進入複審階段。對於在規定時間整改不力,也沒有制定可行性整改措施,導致衛生質量安全控制嚴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進入不予許可程式。
5、檢驗檢疫機構按要求進行材料複審,符合要求的,作出予以許可的決定。按照規定向申請人頒發口岸衛生許可證。
(二) 口岸衛生許可延續
1、《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申請單位應在依法取得的口岸許可證有效期到之前3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2、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見附屬檔案。
3、受理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5日內告知材料是否齊全。對於材料需補正的,申請單位應在5日內予以補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受理機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決定。對經補正,申請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將不予受理並出具書面決定。
4、審查機構根據經常性監督情況以及申請材料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和考核。其他程式同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
(三) 口岸衛生許可變更
1、口岸衛生許可證上項目發生變化時,申請單位應立即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對於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等重要項目發生變化時,在許可變更申請未得到許可前,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活動。
2、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申請書、變更申請、變更的相關材料。
3、受理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5日內告知材料是否齊全。對於材料需補正的,申請單位應在5日內予以補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受理機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決定。對經補正,申請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將不予受理並出具書面決定。
4、審查機構根據經常性監督情況以及申請材料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和考核。其他程式同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
5、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號及有效期限不變。
(四)臨時經營許可證申請
在口岸範圍內開展臨時性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申請辦理臨時衛生許可,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其申請材料參照“四、(一)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辦理。

標準條件

(一)從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下列要求: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銷售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使用的原、輔材料等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5、具有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6、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7、集體用餐配送與中央廚房配送,許可項目不得申請冷盤、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二)從事國境口岸飲用水供應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2、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供水設備應當運轉正常,並按照規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設施在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飲用水水箱必須專用,與非飲用水不得相通,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5、凡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接觸的供水設備及用品,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並無毒無害,不得污染水質;
6、具備感官指標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標檢測能力;
7、自備水源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有任何連線;
8、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直接連線,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定不承壓水箱;
9、集中式供水必須有水質消毒設備。
(三)從事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定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並保證各項設施運轉正常,禁止挪做他用;
2、設立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和衛生管理制度;
3、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應當配備有效的醫學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
5、室內空氣品質和微小氣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規定的要求;
6、應當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四)國境口岸的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的申請人應在營業前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提交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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