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主體研究

受賄犯罪主體研究

《受賄犯罪主體研究》是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華。

基本介紹

  • 書名:受賄犯罪主體研究
  • 作者:朱華
  • ISBN:9787511836236
  • 頁數:374
  • 定價:30.00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受賄犯罪主體研究》受賄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職務、身份、權利、地位與金錢財物的非法交易。它產生於人類社會分工的特殊時期,證明人類的物質需要開始向特定的歷史階段發展。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制度的逐步建立,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受賄罪的主體也開始由官向民的方向發展。尤其是歷經修訂後的受賄罪,其主體由從單一規制公務受賄發展到規制公務受賄、商業受賄和特定關係人受賄等多元並存的形態。在這種情況下,及時調整偵查方向,提高偵查手段,才能提高偵查效率,有效打擊貪賄犯罪,在打擊犯罪的同時,肅清公務人員貪賄行為的同時,保障經濟建設的有序進行。

作者簡介

朱華,男,1965年3月生,湖北江陵人。1993年7月、2011年11月,先後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刑事訴訟法學專業)、法學博士學位(刑法學專業)。自1993年9月起,一直在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從事公訴工作,現為該院公訴三處處長。曾在《法學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人民檢察》、《刑事司法指南》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合著《中國刑事訴訟法學》、《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兩部著作。

目錄

引言1
導論8
第一節權力:受賄犯罪的“基點”8
一、權力概述8
二、權力的分類 14
三、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分22
四、國家所有權的屬性35
五、本節小結41
第二節權錢交易:受賄犯罪的表現44
一、受賄犯罪的生成原理44
二、各類受賄犯罪中的權錢交易 50
第三節可以利用權力的人:受賄犯罪的主體63
一、權力主體、權力行為人的概念63
二、受賄犯罪主體的基本類型65
第一章 我國受賄犯罪主體的立法演進68
第一節無獨立罪名階段68
一、革命根據地時期69
二、抗日戰爭時期70
三、解放戰爭時期70
四、新中國成立初期71
第二節單一主體階段73
一、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定義73
二、國家工作人員內涵的進一步明確 74
三、單位受賄可以追究個人刑事責任75
第三節多種主體形成階段77
一、受賄罪主體範圍的擴大及單位受賄罪的設立77
二、商業受賄罪的設立78
三、受賄罪立法體系的確定80
四、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範圍的擴大81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設立81
第二章受賄罪的犯罪主體84
第一節國家工作人員概述85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及分類85
二、國家工作人員與相關稱謂86
三、國家工作人員與“職務”92
四、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標準93
五、“從事公務”的含義99
第二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104
一、“國家機關”的範圍104
二、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107
第三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110
一、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概述110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121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國家工作人員 129
第四節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 131
一、《高法紀要》的解釋132
二、《兩高意見》的解釋138
三、實證分析——以廣發銀行為例 144
四、“受委派人員”與“受委託人員” 148
第五節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54
一、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人民政協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155
二、依法履行職責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60
三、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161
四、基層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163
五、在依法授權或接受委託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165
第三章其他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170
第一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171
一、“其他單位”的界定171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179
三、幾類特殊人員的身份問題182
第二節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201
一、單位受賄罪主體概述201
二、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204
第三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207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概述207
二、“近親屬”的範圍209
三、“關係密切的人”的界定214
四、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219
第四章國際公約及相關國家和地區刑法規定的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222
第一節《公約》規定的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222
一、本國公職人員受賄犯罪224
二、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犯罪 227
三、影響力交易中的受賄犯罪230
四、私營部門內的受賄犯罪231
五、法人責任233
第二節 國外刑法規定的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235
一、日本235
二、德國240
三、美國 242
四、俄羅斯248
第三節我國港澳台地區刑法規定的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250
一、香港250
二、澳門255
三、台灣 259
第四節本章小結260
一、關於受賄犯罪的不同立場260
二、公務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261
三、商業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263
第五章我國受賄犯罪的立法完善——基於犯罪主體的思考264
第一節獨立設定國家出資企事業單位人員受賄罪265
一、從廣義上界定國有公司、企業266
二、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犯罪的獨特性271
三、廢除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犯罪的死刑281
四、“獨立設罪”的後果分析285
第二節單位受賄罪主體的調整287
一、國家機關不應成為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287
二、非國有企業應當成為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293
第三節其他個罪的設定與完善296
一、增設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296
二、賄選不宜獨立設罪300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犯罪主體的完善304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體範圍的擴大308
第四節本章小結312
第六章 受賄犯罪的立法體系315
第一節受賄犯罪的客體分析316
一、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犯罪的客體317
二、其他受賄犯罪的客體328
三、受賄犯罪的同類客體331
四、本節小結336
第二節受賄犯罪立法體系的構建338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338
二、條文順序的安排345
三、章名(類罪名)的修訂348
第三節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受賄犯罪的職能管轄349
一、理論界的爭論及評析349
二、受賄犯罪統一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351
參考文獻355
後記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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