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關稅

反補貼關稅是差別關稅的一種形式。資本主義國家對接受津貼的外國商品,在進口時所徵收的一種附加稅。稅額一般與該商品所接受的津貼額相等,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以抵銷其所享受的補貼金額,使其不能廉價傾銷,以保護本國的工農業生產和國內市場,維護壟斷資本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補貼關稅
  • 外文名:Countervailing duties
  • 性質:關稅
  • 領域:稅法
簡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簡介

輸入國為防止他國補貼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威脅本國產業正常發展,對凡接受政府、壟斷財團補貼、津貼或獎金的他國輸入產品,課徵與補貼、津貼或獎金額相等的反補貼關稅,以抵消外國商品因接受補貼所形成的競爭優勢。
在國際貿易中,補貼與反補貼一直是爭議很多的難題,因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調節和制約的主要對象之一。關貿總協定規定,必須斷定補貼的出口商品對進口國國內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嚴重阻礙某項工業的建立,才能徵收抵消關稅。關貿總協定製定有專門的《貼補法案》,並設立了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締約國間有關抵消關稅的爭端。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國家對出口產品採取退還國內稅的方法予以鼓勵,對這種屬於已退還國內稅的出口產品一般不作為接受補貼產品來看待。因為退稅屬於國內稅種調整範疇,與他國沒有直接利益關係。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出口商品在生產、運輸、買賣的過程中接受的來自政府或同業協會的直接或間接的補助、獎金稱之為補貼。其中,向國內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擴大出口的補貼稱為出口補貼,向國內出口商品生產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產品的生產和出口能力的補貼,稱為國內補貼生產補貼。我們應該了解,一成員對本國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產者提供的補貼在國際貿易中可能產生三種不利影響:第一,對進口國而言,其國內相關產業生產的產品將不得不與得到出口國政府補貼的占據不公平競爭優勢的進口產品進行競爭,而可能受到損害。第二,對出口國而言,補貼國給予其生產者的國內補貼可能會削弱其他成員向該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這是因為與進口產品相比,國內產品可能因得到補貼而享有不公平的價格優勢。第三,就國際市場而言,一些成員國的出口可能受到影響,這是因為在第三國市場上,一些成員的商品競爭力在與得到出口補貼的成員的商品競爭時被削弱。可見,出口補貼生產補貼可能使得到財政補貼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享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對補貼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對其他成員造成負面影響的補貼措施,其他成員可採取兩種措施予以補救:一是向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援用爭端解決程式的要求;二是啟動徵收反補貼稅調查程式,並在經過了規定的程式後徵收反補貼稅。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一成員的相關產業只有在確實因另一成員的補貼措施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啟用反補貼程式。在其他情況下,惟一的補救方式是通過爭端解決程式。反補貼程式一般由國內產業申請後啟動。在特殊情況下,若有關補貼、損害及其因果聯繫的證據很充分,則該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能在沒有此類申請時啟動反補貼程式。《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一成員政府收到啟動反補貼程式申請後,開始調查前,應邀請與申請中涉及產品有關的成員進行磋商。若磋商達成了協定,所有各方面都感到滿意,則不需要進一步的行動。否則,有關部門將根據國內產業的申請採取下一個步驟。協定中有一條強制性規定,即有關部門要預先對申請進行審查,必須審查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確有調查的必要性。在啟動反補貼程式的不同階段(如啟動調查、作出初步或最終結論等)都要發布公告。在有關補貼、損害及因果聯繫的證據通過調查最終得到確認後,便可對來自一成員得到補貼的進口商品開徵反補貼稅。某些補貼是不可訴的,也就是說是允許的。這些補貼一般適用於所有產業,是不局限於某一特定產業的、對企業或企業和產業集團的普遍性補貼。例如,對小型產業的普遍性補貼一般是不可訴的。世界貿易組織也並非一概禁止其成員對本國產業實施補貼。資助由企業直接進行或通過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簽定契約而進行的研究活動;根據地區發展的整體規劃要求資助國內落後地區;對企業根據法律要求對現有設施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環境要求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等給予資助;這三方面的補貼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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