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生態傾銷

反生態傾銷

反生態傾銷是指要對所有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進口產品都要進行嚴格的限制,甚至實施必要的經濟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生態傾銷 
  • 類型:經濟術語
原因,主要影響,策略,

原因

(一)反生態傾銷出台的直接動力——實行貿易保護維護本國利益
1.從實施的主體來看,已開發國家的“綠黨”流行政壇,直接促成了反生態傾銷的實施,並加速它的擴散。正是這股新的政治力量的推動,他們在施政時自然會傾向於富有環保意義的反生態傾銷等貿易保護手段。多數歐洲國家的環境部門,如果不是綠黨本身掌權的話,最終也會被綠黨的觀點所支配,開展反生態傾銷保護環境就是這類觀點的具體體現。
2.從市場競爭機制來看。反生態傾銷壁壘執行的一個被廣泛支持的觀點是市場競爭應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絕大多數的開發中國家在進行產品生產包裝運輸、出口時,由於它們是在勞工極為廉價,生產環境相當惡劣,單位產值能耗資源消耗巨大,對環境破壞很嚴重的情況下進行的,它們不對環境破壞、修復、補償負責,不注意考慮人類的持續發展,沒將其中的成本考慮進去,故其價格低廉,在對外貿易中就具有了相應的價格競爭力。而已開發國家在生產同類產品時因執行了較嚴格的環境等有利環保的標準而抬高了成本,故已開發國家視之為不公平競爭,要求徵收一定的生態傾銷稅來抬高市場競爭的門檻,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這看來具有一定的事實性和合理性。但是,因開發中國家企業生產技術、資金等各方面無法達到已開發國家的高度,無法處於同一競爭平台上,它們在執行反生態傾銷時,基本上就等於禁止了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另外,已開發國家執行反生態傾銷,要求公平競爭的一個出發點是針對本國一些搬遷至外的企業。此類企業在本國因其生產技術、環境管制等要求難以達標,而紛紛搬遷至那些限制較松的國家生產並出口到本國,以低廉的價格牟取暴利,這些企業的行為破壞了國內同行企業關於公平競爭的機制,因此,反生態傾銷將迫使這類企業技術、環境成本內在化,以利於國內外企業同台競爭。
3.從貿易保護形式的變化看。隨著WTO在全球貿易中的作用加強,世界貿易自由化傾向愈加明顯,關稅等公開的較透明的貿易限制手段被日漸遏制或取消,但是這並不代表貿易由此完全自由化,相反,各國、各民族的世界利益爭奪更加激烈,當它們不能利用關稅等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時,它們就轉向其他比較隱蔽的方式來進行,比如原產地標準、相關技術標準、檢驗檢疫制度、環境標準等等,並且這些標準將在環境保護等看似較合理的藉口遮蓋下得到更廣泛的運用,以達到保護自己利益的目的。種種跡象表明,技術貿易等反生態傾銷壁壘已成為阻礙中國等開發中國家出口產品進入已開發國家市場的首要的非關稅壁壘
(二)反生態傾銷出台的內在根源——環境受破壞與對環保的關注
人類發展至今,創造了極為豐富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們為自己留下了許多的隱患,其中最突出的是我們的自然、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置人類自身與環境於緊張的關係當中,使我們的生活質量大打折扣。人類的發展離不開環境,但是,人類對環境的破壞致使其對人類發展支撐的脆弱性空前加劇。環境已不是人類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了,相反,它在許多方面變成了人類發展的絆腳石,我們每發展一步都要付出慘重的代價。環境的日漸被破壞,人類的發展和安全日益受威脅,人們呼喚綠色產品,反對那些肆意破壞環境的行為,這廣大而深厚的民眾基礎,就成了反生態傾銷的最深刻而持久的內在動因。

主要影響

(一)嚴重阻礙開發中國家商品出口
由於開發中國家業已存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資源開發利用過度等事實,所以當已開發國家以此為藉口進行反生態傾銷時,開發中國家難以找出合適的理由進行反駁。另外,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與已開發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各種環保開支投入較低,節能減排技術落後,環保法規相對比較寬鬆,當已開發國家以本國的綠色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以及檢驗檢疫標準等作為依據,以本國企業的減污成本作為參照時,必然會得出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存在生態傾銷的結論。所以,與普通反傾銷相比,反生態傾銷具有更大的隱蔽性、針對性和歧視性,這使得開發中國家在應對已開發國家的反生態傾銷訴訟時,極其被動,甚至無能無力。
(二)提高了開發中國家的出口成本
一旦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商品被指控為生態傾銷,進口國家對其徵收高額的懲罰性關稅後,必然會使其在進口國的價格上升,競爭力下降。另外,開發中國家為了避免被已開發國家提起反生態傾銷訴訟,保住本國的出口市場,往往會要求本國出口企業將環境成本內在化,按照已開發國家的環境標準從事商品的生產和資源的開發利用,這必然會使開發中國家的出口企業增加諸如環境維護費用或減污費用、生態環境的有償使用費用等。如果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經造成,則開發中國家的出口企業還要為此支出損害補償費用以及環境治理費用,甚至自身直接承擔破壞環境的代價。如此一來,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商品成本便會大幅度上升,可能會導致其利潤下降,或在進口國的價格優勢蕩然無存。
(三)能夠促進開發中國家生態環境的改善
儘管大多數環境問題產生於市場失靈而非國際貿易,但由於環境問題存在“搭便車”行為,國內環境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於解決其他國家的跨境污染問題無能為力,所以,儘管貿易政策不是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最優措施,但至少也是一種可行方案。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單純是為了實現環境目標,已開發國家提出反生態傾銷也有其合理的一面。而從貿易實踐來看,已開發國家的嚴格環境管制而導致的市場準人問題也已經越來越多地引起開發中國家的重視,開發中國家在保護環境安全、節能減排、完善環保法律法規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不僅對於本國生態環境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減緩全球環境進一步惡化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策略

(一)提高環保意識,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開發中國家要從根本上遏制已開發國家提出的反生態傾銷,必須提高本國企業和人們的環保意識,制定和完善環保標準以及環保法律法規,實現經濟發展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因此,政府應該鼓勵與支持企業進行與環保有關的研究開發,努力提高生產工藝水平和減污治污水平,樹立綠色理念,開展清潔生產,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將環境成本費用內化於出口商品的價格之中,通過建立統一的環保規範來保證國際貿易中“可比價格”方面的公平性、非歧視性和透明度,以免授人以柄。
(二)對已開發國家的反生態傾銷指控應該據理反擊
首先,已開發國家以貿易政策實現環境目標,這種表面上的合理性掩蓋了其實行貿易保護的真實面目,因而具有目的上的不合理性。其次,反生態傾銷的標準具有模糊性。已開發國家認定的生態傾銷有三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開發中國家的環境標準低於已開發國家,從而導致出口企業的商品價格沒有體現環境成本,因此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存在傾銷行為。事實上,同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一樣,環境資源也是一種生產要素,不同國家擁有不同的環境資源稟賦,應該允許各國使用其豐裕資源稟賦以獲得比較優勢,這一標準顯然違反了國際貿易中的要素價格均等化理論。第二個標準是如果開發中國家的邊際減排成本低於邊際環境損害,則構成生態傾銷。該標準使用得最為廣泛,但是由於環境外部性難以具體衡量,所以這一標準也存在缺陷。第三個標準是將開發中國家的出口部門與非貿易部門相比較,如果出口部門的環境標準低於非貿易部門,則構成生態傾銷。這一標準借鑑了普通傾銷的成本標準,看似合理,但實際上,由於不同行業環境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污染物也各不相同,因而很難像普通商品傾銷一樣進行統一比較。再次,反生態傾銷具有不公平性。由於歷史的原因,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在經濟、技術發展水平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已開發國家已經進入後工業化時期,而許多開發中國家卻還掙扎在生存與死亡的邊緣,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資源過度開採、過度浪費、利用效率低下、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而非如已開發國家所聲稱的政府與企業合謀進行環境傾銷。另外,即使開發中國家存在生態傾銷行為,由於其傾銷的是國內的環境資源和利用資源的能力,從長期來看,由於需要承擔環境污染的損失和治污費用,開發中國家則是受害方,而已開發國家由於通過貿易廉價地獲得了開發中國家的資源,實際上是受益方。若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商品徵收懲罰性關稅,則已開發國家則會出現雙重獲益,而開發中國家則會雙重受損,因此,已開發國家一味指責開發中國家進行生態傾銷也是不公平的。
(三)推行環境標誌制度
作為開啟國際綠色貿易通道的鑰匙,環境標誌制度把污染控制生產過程的末端擴展到了產品生命周期的全過程,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所採用。目前,已開發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都制定了一系列環境標誌,取得這些國家或國際組織的環境標誌認證,一方面能夠使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商品獲得進入這些國家或地區市場的“綠色通行證”,減少甚至避免已開發國家的反生態傾銷指控,另一方面能夠取得已開發國家消費者對其產品的認可,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此,開發中國家的政府一方面應該加強引導,提高企業環境標誌意識,另一方面應該通過同已開發國家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來實現不同國家環境標誌的相互承認,以降低本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門檻。
(四)建立和完善反生態傾銷預警機制
開發中國家的政府應該加快建立國外反生態傾銷預警機制的步伐,建立中央一地方一行業協會一企業四級聯動的反生態傾銷縱向預警管理機構,同時完善行業內各企業之間、海外相關組織和機構與國內企業和管理中樞部門之間的橫向信息溝通渠道。對已開發國家的反生態傾銷預警信息及時進行分析、界定、匯報、公告,在已開發國家提出反生態傾銷指控後,能夠及時協助本國企業獲取相關信息並制定應對策略等。
(五)充分利用WTO規則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把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可申訴的補貼以及不可申訴的補貼三類,其中把“按新的環保要求,促進現有設備改造,對企業造成更大的困難的財務負擔給予的資助”列為不可申訴的補貼,只要這些補貼符合以下條件,其他成員國就不能對此提出申訴:1.是一種一次性的,非重複性的措施;2.限制在適應性改造工程成本的20%以內;3.與企業減少廢料、污染有直接和適當的關聯,而不包括任何製造業能夠取得的成本節約;4.應是能給予所有可使用新設施和/或生產加工的企業。所以,開發中國家可充分利用不可申訴的補貼尤其是其中的專項性補貼,對本國的出口企業在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提高生產工藝、節能減排、減污治污方面予以資助,以降低企業負擔,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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